自稱急救員求推翻暴動罪 上訴庭重申行為符合即屬參與 駁回上訴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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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人在2019年一次港島區的衝突事件中被捕,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4年。但他聲稱被捕時已多次強調他是義務急救員,要求推翻其定罪。上訴庭今(31日)就其上訴下判辭,並重申,暴動中充當所謂的急救員,本身不是一項有效的辯護理由,即使某人在騷亂中自我定位為急救員,但只要他的造意和行為符合暴動罪元素,就是參與了暴動,最後裁定運輸工無一上訴理由成立,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陳佐豪,被裁定2019 年8 月31 日在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上訴庭重申即使在暴動中曾自我定位為急救員,但其行為符合暴動元素仍屬參與。(資料圖片)

救人不等於中立

法官在判辭指,他們在聆訊中已曾舉例稱,當兩軍對壘時,雙方都可能有正式的醫護兵,而且都會派到前方,但救人不等於中立。例如A國的醫護兵還是A國的軍人,他的任務還是在與B國接戰時搶救A國的傷員,這點就算他曾按形勢幫助過戰區中受傷的平民,也不會改變。

造意和行為符合就是參與暴動

在現實中,即使某人在騷亂中自我定位為急救員,但只要他的造意和行為都符合暴動罪元素,他就是參與暴動,尤其是這裏所指的行為可以是施行急救,關鍵是這個行為是否可被正確理解為促進、協助或鼓勵其他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

李當時備有激進示威者的裝備

法官認為李當時備有各樣激進示威者常用的裝備,又身披護甲,且預期他會與警方有短距離接觸,甚至衝突,他又管有對講機可與同夥互相協調,綜合而言,認為李曾參與暴動是唯一合理推論,故駁回其上訴。

案件編號:CACC1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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