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員」求推翻暴動罪 官質疑身份 問:你唔係聖約翰救傷隊嘛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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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1日港島發生警民衝突,多人被捕。其中一名被捕的運輸工遭控以暴動罪,在審訊時聲稱案發時任義務急救員。原審法官不接納他當時為急救員,裁定他罪成,並判囚4年。他就定罪提上訴,案件今(28日)在上訴庭處理。上訴人指,原審法官拒接納上訴人是急救員屬錯誤,惟上訴庭法官質疑運輸工當時身穿護甲,即使是急救員,若是軍醫般支持自己一方的人士,為何不是參與暴動。上訴庭聽取陳詞後,將於6個月內以書面頒佈裁定。
上訴人陳佐豪,早前被裁定於2019 年8 月31 日在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此外,他亦因無牌管有一部對講機,被罰款5000元。
上訴人被捕時身穿護甲
上訴人的律師陳詞指,原審法官拒接納上訴人是急救員屬錯誤。惟法官彭偉昌質疑,上訴人當時身穿護甲,非一般市民的衣著,並舉例指在戰爭中的軍醫,「手臂有白底紅十字臂章」,為何不是參與前線作戰,支持自己一方。彭官指,自己所屬陣營的人受催淚彈影響,急救員替他們洗眼,為何急救員就非參與暴動,並反問:「你依家唔係St. John(聖約翰救傷隊)嘛?」法官潘敏琦亦質疑,被告患有哮喘竟到案發地點做急救員。
急救員也協助誤中催淚彈的市民
上訴人的律師回應指,上訴人的裝備或是保護自己,很多急救員在現場協助誤中催淚彈的市民。律師續指,原審法官錯誤考慮案發時附近有一名涉襲擊的男子,指此非控方檢控基礎。惟彭官指,原審法官認為被告和該男子伙同行事,質疑為何不可考慮。潘官亦指,上訴人要求法庭考慮另一名穿反光衣的女子,以此確立他也是急救員,認為是雙重標準。
控方指急救員非免死金牌
律政司代表回應稱,上訴人案發時穿上護甲,案發時並非急救員,又強調急救員非「免死金牌」。
案件編號:CACC1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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