妄想症女子不滿噪音問題未解決 向物業女經理淋鏹 被判入獄8年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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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名都一名女住戶,因噪音問題,投訴多年未解決,遷怒屋苑管理公司的女經理,並趁業主立案法團會議中,向女經理淋潑通渠水,致對方三成嚴重燒傷,需進行五次植皮手術,同時亦禍及坐在女經理旁的男子。患有妄想症的女被告早前在高院承認兩項意圖淋潑腐蝕性液體罪名,高院法官今判刑時指,兩名受害人無辜被牽連,卻令他們一生受苦,決定重判她入獄八年,以示阻嚇。

女被告張琼被捕後一直被收押在小欖精神病中心。(資料圖片)

女被告張琼(48歲),自2015年5月被捕後一直還柙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被診斷患有妄想症;她今透過大律師向兩名受害人致以最深切歉意。

高院法官在判刑時指,本案無疑是一宗悲劇,被告是一名對子女關懷備至母親,案發時丈夫患有鼻咽癌,她承受巨大的壓力。為了樓上噪音問題,她除了在2011年始開始向屋苑管理公司投訴外,還報了35次警,更為此搬屋,但事件仍未解決,更因為病情而遷怒管理公司職員。

官指兩受害人要承受一生痛苦

法官表示,相比被告,兩名受害人卻要承受一生痛苦,根據兩人創傷報告,首受害除了承受植皮手術等痛苦、面上和身上留有明顯疤痕外,還因此未能繼續到管理公司上班,而她子女承受心理壓力,導致首受害人患有心理創傷後遺症;而次受害人同樣地患有心理創傷後遺症,需長期穿壓力衣,又常擔心外界目光,對他生活受影響。

法官強調,被告所犯的罪行非常嚴重,行事有計劃,為了阻嚇同樣罪行發生,要令犯事者三思而行,決定將量刑起點定為12年,因被告認罪獲扣減三分一刑期至入獄8年。

女事主身體三成嚴重燒傷

案發於2015年5月15日晚上8時,業主立案法團舉行會議時,被告要求法團主席處理其噪音投訴,但遭拒絕。其後被告一度離開會議室,到五金店購買一支通渠水,晚上9時半被告要求要求姓李的首受害人出去會議室,再討論噪音問題,但李拒絕,被告突向她淋潑通渠水,更傷及坐在李身旁的另一名姓劉的男士。

兩名傷者被送入威爾斯親王醫院,初步證實李的面、頸、身軀和雙肢有三成嚴重燒傷,被送入深切治療部,接受五次植皮手術,至2015年7月5日出院,但要繼續接受治療,面部和頸部仍留有突出疤痕,更需要穿着壓力衣和接受激光治療。另一名姓劉傷者則有4%化學燒傷,需要接受皮手術,留院9天。政府化驗師其後化驗,該10毫升通渠水內含有95%的硫酸,連被告手袋都被燒穿。

案件編號:HCCC 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