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法案限制言論自由 兩青年立法會外縱火 「佔中輔警」囚2年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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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前年就「網絡23條」的《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二讀當晚,示威區外有垃圾桶被縱火而引致爆炸,一名20歲學生事後承認當晚負責把風;而同案的「佔中輔警」兼樹仁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楊逸朗,則被指負責放置報紙及火酒於垃圾桶並待其他人縱火,他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律師早前求情稱,當時的青年擔心言論自由收緊,認為要「做啲嘢」。法官今(22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其中承認睇水的廚藝學生被判勞教中心,「佔中輔警」則被判入獄兩年。

兩名被告:樹仁大學學生楊逸朗(左)被裁定串謀縱火罪成,廚藝課程學生葉卓賢(右)則早前已承認串謀縱火。(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王詩麗判刑時指,被告在立法會示威區縱火,務求令垃圾桶被燃點繼而爆炸,而被告用上噴火槍、氣罐及酒精等物品助燃火勢,明顯製造破壞,又反問他們怎能確保無人受傷,而案發時更有立法會保安在場,亦有公眾人士在垃圾桶附近,垃圾桶蓋更飛彈至20至30米高。王官指,無人能預測爆炸威力,火勢一旦蔓延,在場人士慌忙逃生,場面混亂,隨時造成人命傷亡,後果不堪設想,今次無人受傷只是幸運。

王官厲斥兩被告愚蠢、自私、危險、魯莽,如果不是兩被告的行為,警方不會傳召爆炸品處理組,也不會浪費警力。王官又指,兩人當晚8時已打算縱火,及至8時半行事,兩人有半小時時間思量應否執行計劃,除了兩被告外,他們亦有數名黑衣人協助,以擔當不同角色。雖然兩被告因不滿「網絡23條」,但示威人士不論有多崇高的理想,也不能作出違法行為,並重申「無人能凌駕法律之上」。王官指,案件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向公眾傳遞信息- 不能用危險及違法手段去表達不滿情緒。

兩被告過往均無案底

過往未曾犯事的首被告葉卓賢(20歲)及次被告楊逸朗(22歲),被控於2015年12月9日串謀他人用火損壞立法會外示威區一個垃圾桶。

 有「佔中輔警」之稱的楊,聞判後一直望向公眾席,並向公眾席上的男親友點頭互表支持,有女親友向楊大叫「保重」。據了解,次被告楊逸朗將就定罪提出上訴。

辯方指青年人當時想維護言論自由

辯方早前求情時指,兩被告關注「網絡23條」立法事宜,擔心條例會影響自由及二次創作,故當晚到場聲援,當時年青人認為「收緊自由,要做啲嘢」,以維護社會言論自由。

代表葉的大律師今求情時指,葉的勞教中心的報告正面,還押期間渡過21歲生日的他,初嘗失去自由的滋味,每天以淚洗面,現已知後果嚴重及後悔,有意繼續學業,並獲家人支持,不會重犯。他計劃到台升學的夢想亦因今次犯事而留下案底而夢碎,望法官可再考慮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或判處緩刑。

立法會外垃圾桶出現火光

控方案情指,控方一名證人稱案發當晚應楊的要求,為楊購買消毒藥水及《華爾街日報》,之後再與一名藍衣人在公廁交收,證人憑聲線和外表認出該藍衣人是楊。楊隨後將上述物品放入垃圾桶,再由另一男子行近垃圾桶,並拿出鐵罐及放火槍,垃圾桶便冒出火光,並有物品從垃圾桶內噴出。法官裁決時指,兩名男子的出現非偶然,而是楊與其他人串謀,他先在垃圾桶放入報紙及酒精,再由其他人點火,他們是協議下各施其職,在垃圾桶縱火,而楊在知情下參與,是有意圖作出的,而葉則承認曾作「睇水」工作。

案件編號:DCCC 63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