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去年接13宗投訴 5名主任遭訓示 有主任錯誤提供舉報電郵
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今日(6日)提交2021年年報,委員會去年接獲13宗涉廉署投訴,共26項指控,有3宗投訴中的4項指控查明屬實,共涉5名廉署人員均上級被訓示。其中一項投訴涉及兩名助理調查主任,一名主任向市民提供了錯誤的舉報電郵地址,另一名主任因不察覺有異,失誤向投訴人確認該電郵是正確。
根據年報資料,委員會在2021年共接獲13宗有關廉署或其人員的投訴,涉及26項指控,在受理的指控中,69%涉及廉署人員疏忽職守、23%涉及行為不當、8%關乎濫用權力。委員會亦審議13宗於2020/21年接獲的投訴個案的調查報告,關乎共25項指控,有3宗投訴中的4項指控查明屬實,共涉及5名廉署人員。
調查主任沒適時告知調查結果
第一項投訴指出,調查主任A在調查一宗舉報後,沒有發現貪污或其他罪行的證據,投訴人在3個月後致電查詢進度,主任A告知結果,並就遺漏通知作出致歉,投訴人不滿結果指主任A沒有徹底調查,及沒有適時通知結果。
廉署經調查後,信納案件已徹底調查,主任A承認當時有緊急工作,加上身體欠佳,曾獲批長期病假,未能適時通知結果。廉署認為主任A沒適時通知調查結果指控證明屬實,有關延誤並不理想,向主任A作出訓示,並提醒主管人員縮短某些特定工作,包括把調查結果通知投訴人的完成時限。
個案主管調職時沒交代轉手
第二宗投訴顯示,一名助理調查主任C跟進一宗貪污投訴期間,被調至新組別,由助理調查主任D接手,兩個月後,投訴人致電查詢進度,主任D自我介紹為新的個案主管,4個月後,投訴人再作查詢,獲告知調查仍在進行中,投訴人不滿兩名主任拖延調查,及沒有適時通知轉換個案主管。
廉署審閱紀錄後,認為個案主管沒有拖延調查,但主任C及主任D均承認,未有適時把轉換個案主管一事通知投訴人,主任C解釋因忙於應付新崗位而有所遺漏,主任D稱不知道投訴人未獲告知。根據廉署內部指引,主任C應告知投訴人轉換主管,指引雖沒要求主任D告知,但在交接安排時應核實,主任C及主任D同被訓示。
助理調查主任沒發現電郵地址有誤
第三宗投訴提及,投訴人致電舉報中心索取廉署電郵地址,助理調查主任E提供的電郵地址將郵件退回,投訴人再致電查詢,助理調查主任F提供另一個電郵地址,投訴人詢問原先電郵地址真偽,主任F稱原先的電郵地址是正確。不過,廉署其後向投訴人澄清原先的電郵地址是錯誤,投訴人遂投訴主任E提供錯誤電郵,及主任F提供錯誤資訊。
廉署調查後確認主任E向提供了錯誤電郵地址,在會見主任E和主任F時,兩人始知有關失誤,主任E解釋,那是他首次向查詢者提供廉署電郵地址,因急於回覆沒有翻查核實,主任F表示,鑑於兩個電郵地址十分相似,當時不察覺有差別,兩人均就失誤致歉,廉署認為有關失誤或會阻礙公眾舉報,向兩名主任作出訓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