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索同袍貸款警長遭廉署加控3罪 金額共達47萬元涉16罪候審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警署警長未經許可向四名同袍索取及接受貸款逾42萬元。被告今日(2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應訊,被加控三項罪名,涉未經許可索取及接受貸款約五萬元。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8月23日,以待轉介區域法院答辯,被告獲准以現金保釋。
廉署獲律政司進一步法律意見後,加控52歲的黃志明三項罪名,即兩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新增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1年3月至4月期間,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向葵涌分區一名前下屬警員索取兩筆共約三萬元的貸款,以及從對方接受一筆二萬元的貸款。
早前被指向同袍借貸 被控13項罪
被告早前被控13項其他罪名,即八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兩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及第9(3)條;一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以及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違反普通法。
被告於2020年12月初派駐到田心分區警署一個巡邏小隊,之前則駐守葵涌分區一個巡邏小隊。該13項罪行涉嫌於2018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間發生。
涉嫌煽惑誘使同袍隱瞞借貸
被告涉嫌向葵涌分區四名同袍索取兩筆共9萬元的貸款及接受八筆共逾33.5萬元的貸款,該等同袍為包括上述警員在內的三名前下屬警員,及一名前上司督察。被告又涉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煽惑、誘使並指使上述其中一名警員,就對方向他提供貸款的調查,向廉署作出虛假陳述。被告涉嫌指使對方向廉署隱瞞其借貸。
此外,被告涉嫌在申請提早退休及以合約條款再受僱於警務處時,使用一份載有虛假陳述的債務申請表,聲稱自己沒有任何未償還債務以誤導警務處。其申請最終獲批,並獲發放退休金共逾250萬元。
被告並涉嫌向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虛假地表示,他沒有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貸款,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向他提供一筆逾八萬元的貸款。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戚雅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馮志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