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葵涌邨公屋戶瞞報無物業 富戶資產逾250萬 判監緩刑兼罰款

撰文:陳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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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今(30日)表示,有兩名涉及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及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詳情個案的葵涌邨公屋居民,被法庭判處緩刑監禁,兩人均涉瞞報未擁有物業,其中一人的資產淨值更超逾限額,分別被判囚七天及14日(緩刑12月),另分別罰款5000元及8000元。
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戶,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否則有可能觸犯《房屋條例》。

葵涌邨兩名公屋居民。(資料圖片)

在第一宗個案中,一名居住於葵涌邨的公屋居民於2018年5月申請轉換戶主及批出新租約時,申報他並無擁有物業。其後經調查揭發,該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位於元朗又新街一個住宅物業,並不符合申請批出新租約的資格。

該名公屋居民因就申請批出公屋新租約一事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單靠罰款未能反映案情嚴重,判處被告監禁七日(緩刑12個月)及罰款5000元。

富戶持有物業淨值250萬超出資產限額

在第二宗個案中,另一名居住於葵涌邨的公屋居民,原須於2021年4月1日起繳交倍半租金,即俗稱「公屋富戶」。他在2021年4月因家庭入息下降申請繳付原有租金時,申報他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以及其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即245萬元。

其後,調查結果顯示他持有西貢井頭一個住宅物業的50%業權,其資產淨值為250萬元,超逾有關資產限額。他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被房屋署作出兩項檢控。被告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罪名均成立。裁判官同樣認為單靠罰款未能反映案情嚴重,判處被告監禁共14日(緩刑12月)及罰款共8000元。

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戶,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資料圖片)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如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即在申請公屋租契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陳述,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相關的公屋申請會因此而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因此而被房屋署收回。

發言人亦表示,作為釐定租金以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因此,在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時,住戶應先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