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前瞻】巨款多年來入帳「雜項」 政府回覆揭涉及輸官司賠錢

撰文:蕭輝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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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預算案中設有「雜項服務」一項,原意是支付雜項開支,但當中內藏政府訴訟賠款開支,開支更由2006年度的6017.6萬元急增逾倍至13年度的1.36億元,而政府在《預算案》中亦無交代向誰人支付賠款。同一時期,政府花在打官司的費用亦由06年度6600多萬元增加至1.97億元,主要原因是訴訟案件和外判律師費用大增。

在芸芸的政府帳目當中,最不受注目的開支,相信便是「雜項」這一欄了。記者發現,在「雜項」開支底下,有一項被稱為「補償」的開支,其帳目解釋非常簡略。

根據政府在歷屆財政預算案「總目 106- 雜項服務」對此項開支的定義,是「與土地、工務工程及郵政有關的賠償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 ( 第 282 章) 給予公務員 的補償除外,用於支付補償金及在某些情況下所給予的特惠金」。嚴格而言,這項定義只是說,項目與一些土地、工程、僱員補償無關,卻並未提及與甚麼相關。

但這項定義不明的開支,過去多年卻一度反覆上升,記者翻查公開數據,發現在2006年,該項開支只佔約6018萬元;至2014年,已升至約1億3460萬元。

究竟這項「補償」是關於甚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回覆記者查詢,指款項是用於政府在訴訟中與原告人庭外和解,或按法庭命令支付賠款。回覆又提及,在2015年,該項開支已經下跌至約3400萬元。記者翻查以往的文件,這種賠償的其中一個例子,是在2010年政府因多收港燈差餉,而需從雜項服務補償支付5270萬元,向港燈賠償多繳差餉的利息,而這次由於政府須向立法會申請追加撥款,才令賠償細節曝光。

另外,在2006至14年度9份預算案中,政府有7次高估賠款,即預算比實際開支多,其餘2次則是低估,平均誤差4300萬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解釋,由於訴訟案件進度不一,因此政府難以準確預測所需實際撥款,但會因應不同案件發展,修訂原來預算。

律政司訟費過去8年急增一倍

不少讀者可能有印象,近年律政司似乎不斷聘請政府體制外律師,來提供法律意見。這種印象似乎能被數據引證,

在2006至13年間,律政司的訴訟開支因為案件增加,以及外判律師開支上升而急增一倍。以民事案為例,06年度有1.7萬宗正進行的訴訟案,13年度急增至3.2萬宗,增幅近9成。另外,政府亦曾在06至13年度的8份《財政預算案》中5次以外判律師費用增加為由,解釋增加預算的原因。

律政司發言人回應稱,訴訟費用在過去十年上升,是基於不同因素影響,包括法律服務提供者調高收費,案件數量的增加,以及案件的複雜程度,法庭程序涉及時間亦有增加等原因所致,這些因素在不同年度有不同影響,不能概括指某一因素令到訴訟費增加。此外,訴訟結果亦經常受到其他不能控制和預期的因素所影響,例如證人在庭上作證,與他先前所落的書面證詞出現矛盾,往往也會令法律程序的時間增加,從而增加訟費,這都是部門不能預計和控制的。

不過,根據統計,過去10年的案件數目,其實一直下降,涉及政府的刑事案件數目,由2009年的約20.7萬,跌至2013年的17.7萬。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刑事案件

204 496

184 581

175 230

174 770

174 579

民事案件

2 727

3 457

3 613

3 031

2 744

總數

207 223

188 038

178 843

177801

177323

(資料來源:立法會文件)

【花費篇】預算案前瞻‧香港財政分析系列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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