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學生警民衝突中弄熄催淚彈 官指直接挑戰警方行動 囚28個月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一名演藝學院學生,在2019年8月於黃大仙的警民衝突中,把催淚彈弄熄,並在現場被捕,被控以暴動等罪名。學生今(30日)在區域法院認罪,法宫游德康指被告的行為是直接挑戰警方的驅趕行動,令現場氣氛進一步升溫,判被告入獄28個月。

被告劉柏睿,22歲,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沙田坳道與睦鄰街交界參與暴動。他原亦被控1項無牌管有彈藥罪,指他在同日管有投擲後的手拋式催淚彈殼及催淚彈發射後的彈頭。他否認控罪,控方申請把該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不繼續起訴。

當日有人向紀律部隊宿舍擲磚

案情指,警員於案發日晚上,到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外的沙田拗道,處理數百名蒙面示威者,並在沙田拗道和睦鄰道設立封鎖線。有人向宿舍投擲磚頭,亦有人用鐳射筆射向警方封鎖線。

被告曾用器冊向催淚彈頭淋水

警方其後施放催淚彈,驅散示威者。身穿黑色T恤和戴護目鏡的被告,用器皿向催淚彈頭淋水和覆蓋彈頭,把它弄熄。他其後在睦鄰街被制伏,被帶到黃大仙警署。警方在他的斜孭袋內發現一枚催淚彈空彈,和一個手擲式催淚空彈殼。

辯方求情時指,涉案的暴動並有預謀,規模較小,嚴重程度屬中等或偏低。

官指當日示威者針對紀律部隊和其家人

法官判刑時指,示威者針對紀律部隊和其家人,難以接受。法官又指,被告雖沒有直接使用暴力,但他把催淚彈弄熄的行為,直接挑戰警方驅趕行動,會進一步令氣氛升溫。

法官最終以監禁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並指根據演藝學院導師的信件,被告在被捕後沒有放棄學業,法官接納被告有良好品格和才華,相信他可在專業範疇作出貢獻,酙情減刑,最終判刑28個月。

案件編號:DCCC 58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