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精簡程序 城規會閹割保育團體主動修訂 縮收回土地時間
特首林鄭月娥在去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出,要精簡本港土地行政程序,縮短「生地」變「熟地」時間、壓縮城市規劃程序等。發展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顯示,當局擬採取一系列修例,包括日後城規會只會接受一輪的公眾意見表述,考慮限制申請修訂圖則的人為土地業權人或公職人員,並盡量令法定圖則製訂時間由17個月縮至9個月。另會研究在《收回土地條例》賦權政府毌須等待獲批撥款,亦可開始收回土地及發放補償,預計可令收地過程提早約 18 個月完成。
發展局指出,將修訂多條法例以縮短推展不同項目的法定程序,包括:《城市規劃條例、 《收回土地條例》、《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 《鐵路條例》及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發展局指,上述條例的修訂,主要是精簡及縮短若干法定時限;避免重覆執行性質相近的程序; 明確授權政府部門可同步進行不同程序;理順不合時宜或不清晰的安排;精簡各項程序以更有效運用公共資源。
整合城規會申述程序 只邀公眾申述一輪
其中,《城市規劃條例》的修訂最多,當局指目標是將制圖程序的時間由 17 個月壓縮至大約 9 個月,整合目前接收申述、意見及進一步申述,以及在會議上聽取口述意見等「相對冗長」的安排。當局建議將多輪接收申述及意見的步驟「合而為一」,即過程中只邀請公眾作一輪的申述。城規會亦會容許公眾提交以預先錄製影片的形式提出申述。另亦會考慮授權城規會,如城規會成員希望就個別申述作查究,才會邀請有關申述人出席會議回答提問,「使會議的討論更加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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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非公職、土地業權人以外 申請修訂該土地用途
政府又建議,未來應限定引用城規條例第12A條申請改劃的人,只可由申請地點的現行土地擁有人(或任何取得其同意的 人士),或相關公職人員及公共機構提出。換言之,過去有保育團體或環保團體冀透過改劃土地用途阻止發展的手段,將被「閹割」。
當局又指,正探討於城規條例加入條文,容許可局部核准草圖,使草圖上的其他用地可盡快推展獲核准後的發展計劃,毋須等待同一草圖內就其他修訂項目而起爭議的事項一併解決。發展局亦認為,應清楚訂明制定圖則程序主要處理土地用途規劃及發展參數,故城規會考慮申述時,賠償問題不會被視為有效的申述。
毌須等撥款已開始收地
政府亦擬在《收回土地條例》中「擴權」,在合適的情況下, 將已收回/徵用的土地用於原本的公共用途以外的其他公共用途。另當局會研究在《收回土地條例》明確指明及清晰賦權政府,可毌須等待有關工程獲批撥款,便開始收回土地及發放補償,估計最終可令收回及清理土地的程序提早約18 個月完成。
涉補償不視為收回土地的「有效反對意見」
當局亦建議提前處理反對意見以至可提前展開就收地尋求授權的程序,令有關程序可於確認相關公共用途的法定城規程序進行期間,同時或在差不多的時間內開始。另亦會研究是否在法例中訂明,若反對者未能清楚描述其合法權益及其聲稱所受的影響,該反對意見將會無效。政府認為,就收地的建議,應規限只有將被收回土地的業權人及/或其佔用人,才可提出反對意見。另會在法例中清楚表明,若反對意見是有關對補償事宜的不滿,當向決策機關為工程方案或收回土地建議尋求授權時,該些反對意見亦會視為無效,因為有關補償事宜應根據已頒布的補償安置政策處理。
分區計劃大綱圖內高生態地區可就破壞生態問題執法
此外,政府亦建議在《城市規劃條例》引入一項新權力,使發展局局長可將某些早年已被納入分區計劃大綱圖並正面對發展壓力及環境破壞的高生態價值地區,指定為「執行管制地區」,方便執法部門可就破壞生態情況作出執管跟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