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索懲教署CSI口罩資料受阻 申訴署裁部份投訴成立:應釋疑慮
疫情襲港兩年,前年外科口罩一度「一罩難求」,引起市民搶購潮,由懲教署生產的「CSI口罩」被揭發有疑似炒賣情況,惟市民向多個部門索取相關口罩及政府防疫物品資料卻受阻。
政府昨日(11日)公布對《申訴專員年報2021》的回覆,當中有16宗投訴個案與「CSI口罩」有關,涵蓋懲教署、政府物流服務署、社會福利署、海關、衞生署、消防處、警務處等,當中涉及懲教署和物流署拒絕披露口罩和防疫物資細節的各4宗投訴,分別被裁定成立和部份成立。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CSI口罩疑被濫用,當時已成為公眾議題,認為當局應恪守《公開資料守則》盡量披露資料,以釋公眾疑慮。申訴署又指,物流署以削弱議價能力為由,拒絕披露資料的理由是過慮。
懲教署未按《守則》向記者披露口罩產量及去向資料 申訴署裁投訴成立
根據申訴署年報資料,涉及懲教署的投訴個案中,其中一位投訴人為記者,事主前年2月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向該署索取12項與CSI口罩相關資料,包括該年首1.5個月和2017和2018年的口罩生產量、口罩出售予哪些機構以及售價等資料。懲教署先後在5日和一個月後回覆,均以涉及第三方資料為由,拒絕提供相關資料。
申訴專員公署介入後,懲教署承認在兩封電郵,均沒有提供記者索取的資料。公署在報告批評,懲教人員沒有按《公開資料守則》規定行事,形容情況不理想,裁定投訴成立,促請懲教署加強職員培訓。 懲教署事後「補鑊」,包括向投訴人提供資料,以及提醒職員要小心處理索取資料要求,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3月2日 市民深水埗搶購檢測劑▼
物流署憂削採購議價能力拒披露防疫物資資料 申訴署指有過慮之嫌
至於涉及政府物流服務署的4宗個案中,投訴人均在前年2月查詢,物流署購買的CSI口罩數量、分配給各部門及非政府機構的數量、購買各防疫物資等資料,惟物流署以披露相關資料,會令供應商估計到政府或個別部門對各項物資的確切需求,削弱採購防疫物資的議價能力為由,拒絕披露相關資訊。
申訴專員公署則認為,負責監管物流署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早已承認,口罩庫存只有約1,200萬個口罩,只足夠應付約兩個月的需求,並不充裕,因此認為賣方對政府需求瞭如指掌,物流署向投訴人披露相關資料,並不會令情況惡化和影響議價能力,形容當局物流署「有過慮之嫌」。申訴署續指,坊間不時有人質疑CSI口罩被濫用,披露資料亦有助消除公眾疑慮。
至於個別部門的防護裝備數量,則從未對外公布,認為物流署公開相關資訊或會影響採購。因此裁定投訴部分成立,而署方相隔數月後已向投訴人補回資料。
▼3月4日 市民大手買入檢測劑▼
申訴署續指,早前已就CSI口罩被質疑遭濫用一事展開主動調查,審研懲教署和物流署在CSI口罩的生產、分發和點存的機制、程序和執行情況,發現非政府組織過往只須向懲教署提供基本資料,便可訂購口罩,而懲教署並未有規限有關組織如何使用口罩,包括轉售或作私人用途,而出售CSI口罩的透明度不足,亦成為大眾質疑的原因。
▼3月5日 第五波疫情下的香港▼
對於海關曾揭發有CSI口罩在市面發售,公署認為,在疫情爆發前,個別部門的口罩分發機制不一,而所有部門均不會要求職員簽收口罩,批評個別部門在口罩分發機制較為寬鬆,或在處理過期口罩的程序上不夠嚴謹,有可能增加CSI口罩被濫用的風險。
回應拒披露《警察通例》章節標題 港府︰可能對公眾利益傷害大於未能確立的潛在公眾利益
警務處亦被投訴無理拒絕披露《警察通例》,翻查資料,已停運的《眾新聞》,有記者過去曾投訴被拒查閱《通例》的資料。申訴署表示,有投訴人在2019年6月24日向該處查詢閱《通例》所有章節的標題,惟處方及後回覆時援引《公開資料守則》,稱未能披露通例中部分資料,憂慮有關標題公開後,將會令人逃避及阻撓警方執法。
申請專員公署認為,未公開的章節僅籠統地交代相關章節的主題,並未包含任何具體內容,不會導致警方所述的後果,批評警方的說法「牽強」,前年已裁定投訴成立,惟警方至今仍未披露相關資料。
政府回覆申訴署時指,自反修例風波以來,警務處收到的索取資料要求較過往每年平均數量多3倍,當中極多數量屬「性質可疑及不約而同地索取不同有關該處的敏感及行動資料的要求」,質疑「別有用心」人士濫用《公開資料守則》,搜集有關警務處的各類敏感及行動資料,從而掌握該處的行動部署及刑事調查策略,並進行針對性的攻擊,影響該處整體運作,更形容披露資料後,「可能對公眾利益所造成的傷害大於當前未能確立的潛在公眾利益」,遂拒絕披露《警察通例》的標題。
另外已停運的《蘋果日報》,有記者在2019年10月,到入境事務處翻查香港結婚紀錄時,發現政府已更改查冊的做法,要求申請人須獲當事人同意,否則須向入境處提供合理理由以供審批。投訴人批評,入境處沒列明查冊目的,做法嚴重損害新聞自由。公署該年亦接獲另外3宗相關投訴。
公署認為,入境處在無解釋下突然修改查冊做法令人無所適從,不知如何滿足該處的要求,但認為做法可保障個人資料私隱,又建議較理想做法,是在2019年10月16日實施新措施時,同時公布新的申請程序和要求,並述明設立登記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