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交女錯戀恩客被迫性交案 被告裁定無罪 官:兩人關係不簡單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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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周霆鋒今被裁定4項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全部脫罪。(資料圖片)

22歲援交少女聲與30多歲地產經紀進行首次性交易後,雙方互有感覺,她瞞着男友繼續與經紀來往,並提供免費性服務,惟她下定決心要「斬纜」時,經紀卻威脅將她與人援交的事告知其母親及男友,又稱會將她的裸照放到面書及討論區,少女最終報警。法官今(27日)就案件裁決,指少女的男女關係複雜,經紀又是個只求性,不求愛的人,認為二人關係殊不簡單,加上事主始終未能交出她指經紀威嚇她的訊息,故裁定經紀無罪。

被告周霆鋒,被控4項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控他在2014年5月13日至7月11日,以威嚇手段促致女子X與他非法性交。

官:事主是個一腳踏兩船的人

法官沈小民裁決時稱,縱使被告與X有性行為,但認為不是在威嚇下發生。他指雙方雖非性伴侶,但X曾稱兩人關係令她開心,X當時有男友,但又繼續與被告發展,她有向被告提及要回到男友身邊,她是一個會「一腳踏兩船」的人,沈官形容:「這是殊不簡單的情況。」

而事實上,她在案發時亦有其他男人,亦有做援交;她聲稱遭被告以帶威嚇的訊息逼令下發生性行為,卻一直未能把短訊呈上法庭,沈官認為難以令人接受。

官:被告只求性不求愛

法官又指,X與被告之間的對話,只是表面親暱,其中被告曾要求X「扮到初相識的模樣」,但沈官認為,被告是個「只求性、不求愛」的人,不可能對X作出這樣要求。雖然警方其後在被告手機搜出一張X赤裸上身的照片,但因未能證明相片是在案發前,抑或案發後發生,故裁定被告四罪不成立。

案情指,現年22歲、已有男友的事主X,與被告在援交討論區結識後,在2014年4月29日,以1000元作性交易,X之後瞞著男友,繼續與被告保持性關係,X更沒有再收費。

事主稱被告曾要她作如性虐等多種性行為

同年5月11日,X表示不想繼續二人關係,但被告卻威嚇要將X從事援交一事告知其母及男友,X聲稱受驚後答應被告不同的性要求,包括在後樓梯、卡拉ok及時鐘酒店性交20次,又指被告曾要求她作性虐、口交及不使用避孕套下性交等。

她又指被告不斷發短訊騷擾她,稱如她不肯性交,便會將偷拍她的裸照貼上面書及討論區,X之後報警求助,惟X始終未能呈上她指被告曾威嚇她的短訊。

案件編號:DCCC 82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