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罪成】法官判刑詳情 慨嘆判刑是法官最艱難工作
前特首曾蔭權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今被判入獄20月。法官陳慶偉在判刑時,慨嘆判刑是當法官最艱巨的工作,而曾亦是他在法官生涯中,從最高職位墮落下來的人,然而他在參考案情,與及曾過往的功績,最終判曾入獄20月。以下是法官判刑陳辭的詳情。
法官陳慶偉:被告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案情指2010至2012年期間被告身為行為長官和行政會主席時,在審批雄濤廣播三項涉廣播牌照申請時,蓄意隱瞞與雄濤股東黃楚標就一個深圳物業的關係,在裁決時陪審團明顯不接受被告疏忽的辯解。因案件涉及重審,本席不會說得太多。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最高刑罰為入獄7年,亦沒有判刑指引,在這類罪行主要有兩個類別,第一項較嚴重,涉及貪污元素,一般會被視為與貪污有關罪行,須入獄5至7年;第二項則種類繁多,由判處入獄至判社會服務令、緩刑、罰款不等。
官指曾被定控罪不涉貪污
被告在本案干犯的應屬第二項項別,但不代表被告所犯的是小事情,在案發時被告位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最高的話事人,除了要向香港巿民負責,更要向中央政府負責,香港巿民及中央政府對他信任,更是一個正直誠實的人,《基本法》特別就特首要求列明在內。
行政長官違反誠信是一個嚴重事情,尤其在行政會議裡,負責安排分配香港廣播頻道的頻譜,影響全香港人的民生。根據上訴庭譯音何鴻均MICHEAL的案例,任何公職人員透過工作職責濫權,必須被判處阻嚇式刑期;另外在許仕仁一案,許身為政務司司長時收受新鴻基地產附屬公司的秘密貨款,因他過良好的背景,獲扣減9個月刑期後,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一罪亦須入獄18個月。
量刑起點30月 考慮過往功績減至20月
從以上案底,被告最適合量刑起點應是入獄30個月,被告的同事、朋友和家人去信法庭要求輕判,本席明白他們的說話,但法官責任只是按陪審團裁決,判處最適合的刑期,在外間來說,以為判刑是最容易事情,但對很多法官來說,判刑是最難的工作,被告是本席法官生涯中見過從最高職位墮落下來,他過去40多年在公職上盡心盡力,他的前同事、前立法會議員和前行政會議議員在求情信中都講出一點,便是被告盡心盡力服務香港;被告在過去最大的成就,便是在1998年克服金融風暴,另一點無爭議的被告在審批廣播牌照時,經過合適程序,期間反對很少,但若不是如此,控罪會更加嚴重;本席不會再說更多,扣除被告過去良好的背景及對香港的貢獻,將刑期扣減10個月,被告須入獄2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