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仲賢藏無電池鐳射筆脫管武罪 但拒捕等2罪成 還柙候判
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前年在深水埗鴨寮街購買10枝鐳射筆,遭警員截查時曾逃跑,事後發現其手機曾作重設。方因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拒警務人員及妨礙司法公正共3罪,辯方反駁鐳射筆沒電池,又指警員當時穿便裝,方曾閃開屬合理舉動。法官今日(8日)裁定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但抗拒警員罪、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案件押後至3月3日作求情及判刑,期間並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而被告要即時還押。
被告方仲賢(23歲,學生)否認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0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並在桂林街便利店外抗拒警署警長。方另否認在當日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即在警員檢取手提電話作為證物前,把電話重新設置。
藍光鐳射筆不適合觀星用
雖然方辯稱鐳射筆作用觀星之用,但法官游德康指方非觀星學會會員,警方亦未有在其家中搜出觀星書,而且涉案鐳射筆發出的是藍光,不適合作觀星用途,觀星也毋須使用如此大功率的鐳射筆,他並不信納方觀星一說。
難判斷方會如何使用鐳射筆
不過,游官指方被捕地點沒有示威活動,亦非即將會發生示威活動,加上鐳射筆未裝上電池,警方也沒有在方的家中搜出可用的電池,不知他實際會如何處理,難以判斷他會如何使用鐳射筆。雖然方購入10枝鐳射筆惹人懷疑,但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證明控罪。
質疑警員身份只為混淆視聽
至於抗拒警員罪,游官認為方必定知道截停他的人為警員,他反覆要求對方出示委任證,只是在刁難警員,質疑警員身份及要求出示委任證只為混淆視聽,裁定他抗拒罪成。
重設電話阻礙警方調查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游官認為方曾自行重設手提電話,被截停前又曾多次使用電話通訊,警方在截查後必會翻查方的通訊內容及聯絡人,找出其他涉案人士,方重設的行為會阻礙警方調查,影響司法程序及刑事檢控。
指方利用圍觀人士的情緒保護自己
游官績指,方曾受高等教育,必定預見通訊紀錄的重要性,及行為將阻礙警方調查,加上手機中sim卡被取去,而且從方購買鐳射筆的行為,可見他深思熟慮,與警方針鋒相對,利用圍觀人士對警方的負面情緒保護自己,認為他能預見遭警方截停後會被起訴,終裁定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事發經過。(詳看下圖)
休班警購物聽到鄰店對話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有休班警員與同袍到深水埗鴨寮街購物,但碰巧聽到鄰店有一男一女在對話,該女子聲稱:「呢枝嘢係藍光嚟架,小心啲用,會射穿野架。」休班警探頭一望,發現女子正示範用鐳射光照射報紙,並見到被告欲購鐳射筆。
方被截曾逃跑及大叫
休班警員後來著該女子作同樣示範,發現在鐳射光照射下,報紙在4至5秒內燻黑冒煙,於是向上司匯報。他再見到方折返店舖後通知上司,上司嘗試截停方時,方即逃跑,但仍遭截停,方之後不斷掙扎,又稱遭警員叉頸並大叫,引來市民圍觀。方後來表示不適被送院,警方檢取其電話後,發現其手機曾在當日進行重置。
鐳射筆內並無電池
方未有出庭自辯,其代表律師指當日深水埗並沒有發生騷亂,雖然暴動中有示威者以鐳射筆照射警方,但不代表方會這樣做,而且方知道鐳射筆沒有電池,若他真想用作攻擊性武器,為何不買電池呢?
突被搭膊頭閃開屬合理
律師又指,截查方的警員身穿便裝,他突然搭方的膊頭,方「閃開兩步」屬合理動作,他非因為知道對方是警員而閃開,控方加控阻差只為了對付方。
律師認為,控方未能證明方電話所流失的資料與藏有攻擊性武器的控罪有關,在救護車上的救護員也未聞警員曾提醒方會檢取其電話作證物,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
案件編號:DCCC111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