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職員藏有手槍及390發子彈 認罪案押後1月底判刑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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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於去年在元朗洪水橋截停一名男銀行職員,並在其單位內檢獲1支手槍、390發子彈和4個彈匣。男子承認1項無牌管有槍械和彈藥罪,交付高等法院進行判刑。惟法官要求控方就案情中提及、在被告房間檢獲的物品,以書面提交進一步的資料,遂把判刑押後至明年1月31日。
被告陳立明,39歲。他承認於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石埗村富祐居一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1支手槍、390發9x19mm口徑的子彈,和4個彈匣。
案情指,警方於案發日早上近9時,在被告住所外截停被告。警員其後進入其住所插查,在被告房間的一個夾萬內發現涉案物品。而控罪的子彈和彈匣,可用於涉案手槍。
此外,警方亦在房間的抽屜內,檢獲膠子彈等。而被告的電腦枱,亦有一本教導如何製作半自動手槍的書本。
在警誡下,被告承認居於涉案單位,但對其他問題則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HCCC14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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