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衝突向警擲樽 男子暴動罪成囚28月 官:不可以為人多可犯事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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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7月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警民衝突,一名殯儀從業員涉向警員擲水樽,被控暴動罪,他今日(22日)被裁定罪成。法官練錦鴻判刑指,2019年的社會事件後來升級,指從歷使的軌迹所見,暴力只會衍生暴力,本案發生在事件仍在萌牙之時,法庭不會就往後的發展懲罰被告,然而被告當日的行為直接挑戰法律,亦屬自私、自大,考慮被告並無預謀,事件中亦無人受傷,但法庭須傳達訊息,不可以以為人多便可以犯事,判被告入獄28個月。

被告賴俊樂(29歲,殯儀從業員)在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參與暴動。

控方指控,當日有示威者在商場內指罵警員,向警員擲物及施襲,被告被指向警員擲水樽。法官練錦鴻指,經過比對後,認為涉案片段中擲水樽的灰衣男便是被告,於是裁定他暴動罪成。

練官判刑指,2019年下半年發生的社會事件,由和平示威演變成暴力,後來更升級為「不對等的內戰」,市民當時對社會不公現象、政策不滿,加上一些不負責任的政客、學者、國際勢力的角力及推波助瀾下,引發一場大風暴。

不會就事件之後的發展懲罰被告

練官又提到,本案發生在事件萌牙之始,事件起初尚未出現大破壞力的武器,而從歷史軌迹來看,暴力只會衍生暴力,繼而發生內戰,但法庭不會就事件在本案後的發展懲罰被告。

被告行為直接挑戰法律

練官認為,被告非事先有詳細計劃參與暴動,他或是偶爾經過,受現場氣氛及社會環境感染,又以為人多可減低被捕風險而向警方施襲。不過,被告的行為屬直接挑戰法律,置市民的利益不顧,斥他自私、自大,又認為若水樽傷及警員,可造成極嚴重的後果。

練官亦指,法庭要傳達訊息,不要以為沒有犯過事,法庭便會寬大處理,亦不要以為人多便可以犯事。

案件編號:DCCC 538/2020

2019年7月14日沙田發生激烈警民衝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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