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舊生咬斷警長手指 官指阻嚇後來者比被告更生重要 囚5年半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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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畢業生杜啟華,在前年7月14日沙田區反修例衝突事件中,咬斷一名警長的無名指,被裁定意圖而傷人和襲警等4罪罪成。案件今(15日)判刑,法官陳仲衡判刑時稱,懲處被告,阻嚇後來者和安撫受害者及其家人傷痛,相比起讓陳告更生改過較重要,認為辯方求情時認為可判24至30個月不適合亦不務實,對被告並無好處,最後判被告入獄5年半。

被告杜啟華(24歲)為法律行政人員,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1期3樓等處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對他人身體施加嚴重傷害和有意圖而傷人四項罪名,法庭早前裁定其全部罪成。

被告杜啟華在前年沙田衝突中咬斷一名警長手指,被裁定罪成被判入獄5年半。(資料圖片)

官斥被告咬噬警員手指行為兇殘

法官陳仲衡斥責被告大力咬噬警員手指行為兇殘,而且他否認控罪,縱使有求情信指被告有悔意,法庭不接受他為真誠悔改,就他傷害正執行職務的警員,在第三和四項控罪增加分別3個月和9個月的刑責。

判刑亦要安撫受害人及其家人

法官認為懲處被告,阻嚇後來者,包括社運人士使用暴力,和安撫受害者及其家人傷痛,相比起讓被告更生改過較重要。他批評被告干犯首兩項控罪後繼而再犯,認為不能因為事件在數分鐘內發生,同期執行全部刑罰,但全部分開執行亦過重。

法官總量刑時考慮到被告為具正面良好品格的青年,以及他服刑後人生計劃,被告另外三項控罪刑罰同期執行,當中13個月監禁和有意圖而傷人罪刑期分開執行。

祖父母年事已高非有力求情因素

法官指,辯方建議24至30個月刑期不能反映嚴重性,並不務實,對被告沒有好處。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的爺爺嫲嫲年事已高,法官認為不是有力的輕判理由,稱被告事前應知道罪行嚴重。

2019年7月14日沙田衝突的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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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截時激裂反抗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有數百人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聚集,並與進入廣場掃蕩的警員爆發衝突。其中被告先於廣場四樓往下投擲一把雨傘,其後再在廣場3樓用雨傘襲擊執勤的警員背部和頭部。多名警員包括警長梁啟業追截被告,但遭被告激烈反抗,混亂期間梁的右手無名指末端被被告咬住,梁喝令被告「放開,咬住我手指」不果,最終手指被咬成兩截。

事後梁需要接受斷指再植手術,但手術後無名指仍無法完全復原,指尖力度和敏銳度等有所退化,亦不能長期使用。

被告曾爭拗被捕時覺痛咬到警員的手指,並稱這屬自然反應,惟法官未有接納。

案件編號:DCCC77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