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龍少泉涉訛稱置業供父母住 獲批貸款約600萬 裁2欺詐罪成
前警司龍少泉,涉嫌在5年前買入愉景灣單位時,訛稱單位會供其父母居住,從而獲政府貸款及銀行按揭近600萬元,實情是他有把單位出租並獲逾百萬元租金收入,其父實已離世逾20年,其母則住公屋。龍從而被控欺詐罪。龍否認指控,並稱填申請書時未有查閱規例,向銀行申請按揭則主要由妻子處理,表格上提及與父母同住,龍更明言:「一定唔係我填。」法官沈小民今(17日)裁決時稱,認為被告必然知道單位不能租出,惟他蓄意隱暪,裁定他兩項欺詐罪成,案件押後至本月29日判刑,被告期間准繼續保釋。
庫務署發放207萬貸款
被告龍少泉(55歲,警司,現已退休),被控兩項欺詐罪,指他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在購屋貸款計劃申請中,虛假地表示他於同年11月30交付愉景灣寶怡閣一個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以及沒有向庫務署署長呈報他與租客Koschalka Guenter及Koksal Koschalka Zeynep Nilufer已簽訂並於同年12月1日生效的租賃合約,涉意圖詐騙庫務署署長向他發放購屋貸款約207萬元。
向銀行申請按揭指單位由父母居住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在同一期間內,向滙豐申請按揭貸款,並虛假地表示該單位由其父母居住,並將交易完成時取得該單位空置管有權;以及沒有在提取貸款前,通知滙豐他已簽訂上述租約,而該變動可能使該按揭申請表內提供的資料失實。被告涉意圖詐騙並誘使滙豐向他發放按揭貸款390萬元。
申請單位須由申請人或其家人居住
被告於1986年加入警隊,2016年根據購屋貸款計劃向政府申請貸款,並以668萬元購入愉景灣寶怡閣一單位,獲庫務局批出207萬貸款。
計劃規定,除非獲得豁免,物業只可由申請人或其家人居住,不得出租或分租。被告購入單位時,他與妻子居於警方提供的宿舍,而該單位亦有租客居住,該租客搬走後,被告再將單位租出,並在期內獲租金收入逾116萬元。
訛稱父母居單位但父已逝
然而,被告向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時,在申請書上稱該單位由其父母居住,但其父早在1992年已離世,母親則一直居於公屋。被告與妻子的對話中曾提及,由於銀行就自住物業可批出6成按揭,因此會向銀行表示單位作自住用途。
辯稱未有閱讀公務員規例
被告向廉署解釋,他未有詳閱相關的公務員規例,他申請按揭貸款時,有向銀行職員表示單位會短期租出,他不知道誰人在申請表填上單位作自住用途,他亦有就租金收入報稅。
妻子負責處理按揭申請
被告在出庭自辯時稱,買樓時因工作繁忙,申請按揭時由太太處理,他簽署時表格基本上是空白的,而與父母同住等資料,則「一定唔係我填」,但他同意向銀行遞交申請書時,沒有提及單位有租約,亦不知要通知銀行有關的資料。
案件編號:DCCC 41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