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覆核|終院裁定丁屋權利不完美但合憲 政策或仍可改變
丁屋政策向來被受爭議,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就這政策提出司法覆核,他在原訟庭聆訊時曾獲小勝,有部份政策被裁不合憲,惟上訴庭裁政府勝訴,認為丁屋政策合憲。郭早前提出終極上訴,指丁屋政策只有男性受惠,帶歧視性質,有違《基本法》人人平等原則,政府及鄉議局卻堅稱,《基本法》第40條保障傳統合法權益,正是要為丁屋政策提供憲制保護。終院今(5日)下達判辭,認為丁屋政策屬傳統權益,受《基本法》保障,裁定政策合憲,即郭敗訴。然而法官指,這權利並不完美,除非《基本法》列明這政策會永恆不變,否則政策或仍可改變。
反歧視原則在這特殊議題上可排除在外
終院法官在判辭指,《基本法》第40條中,「合法」一詞,是指地政總署行使審批丁屋的酌情權。若這種酌情權被合法行使,申請人在丁屋政策下的相關權益便屬合法。就《基本法》第25 條列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惟丁屋政策中帶有歧視性質。法官認為《基本法》第40條是一條特定的條款,處理新界原居民權益的此特殊議題。而,《基本法》第25條則為一般性的條款,而特定的條款會凌駕於一般性條款。
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亦屬合憲
同時亦認為《基本法》強調延續性,1898年前只有原居民的男性後代,才符合申建丁屋資格,是香港繼承體制的一部份,也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至於上訴庭裁定《基本法》第40條「傳統」一詞,其意義應參考1990年4月基本法頒布時的狀況而決定,終院亦認為上訴庭的裁斷正確,認為毋須追溯至1898年(即英國租借新界)之前。
換言之,終院裁定丁權在《基本法》上的合法性,另外就「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方式,亦維持上訴庭認為屬合憲的決定。
丁屋政策或仍可改變
然而終院認為,政策下的權益是丁屋申請人擁有獲地政總署,根據現行準則,合法行使酌情權處理其申請的權利。該酌情權非沒有限制,受法例規管。但法官指,相關權利並不完美,而《基本法》第40條未有列明有關政策屬永恒不變,丁屋政策仍是可改變的,但法官未有就此問題作決定。然而,在現時的情況下,這權利仍受到條例所保障。
確認郭有資格提出是次覆核
郭卓堅提出訴訟時,曾被質疑他與政策無直接利害關係,判辭提到郭在尋求提出一個在法律或憲法上具普遍重要性的爭議,關鍵問題在於訴訟的持續,是否符合法治以及司法覆核的目的。
終院法官認為,丁屋政策的合憲性唯一有更大利害關係的人,正正是丁屋政策的受惠者,他們顯然不會有意提出對丁屋政策的挑戰。因此,原訟法庭裁定郭擁有起訴資格的裁決是正確的。法庭亦未有就堂費作任何命令。
上訴人郭卓堅,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及律政司司長,鄉議局被列為利害關係方。
上訴庭裁私人協約方式亦屬傳統合法權益
高等法院法官裁定,原居民在自己擁有的土地上,以「免費建屋牌照」建丁屋屬合憲,但「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方式,沒有可追溯的歷史,不屬《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傳統合法權益。
惟上訴庭卻認為,第40條所指的「合法傳統權益」,是指《基本法》於1990年頒布時被認同的「合法傳統權益」,又指私人協約和換地方式有其可追溯的歷史,遂裁定「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方式亦屬合憲。
政策違反人人平等原則
代表郭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早前陳詞指,《基本法》第25 條列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基本法》第 39 條則列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公約條文強調法律禁止任何歧視。惟丁屋政策中只有男性享有權利,帶有歧視性質,屬不合法。
李又指,傳統權益應追溯至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時享有的權益,當時沒有指明丁權屬原居民的傳統權益。《基本法》草擬時,委員會亦沒有將丁屋政策定性為「傳統權益」。
政府指丁權屬傳統權益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回應指,權益是否「傳統」,應取決於1990年頒布時,當時丁權被視為傳統權益。余亦指,即使要追溯歷史,在英國租借新界時,亦只可由男性建屋,女性和非村民獲地建屋屬異常。余強調,丁屋政策合法,而合法不代表沒有歧視。
定立第40條原意是為保護丁屋政策
代表鄉議局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則指,《基本法》第 40 條中的「合法」,應取決於《基本法》於1990年頒布時,獲法律認可的權益,丁屋政策是當時獲認可的權益之一。彭力克亦指,《基本法》強調延續性,確保港人在《基本法》生效前所享的權益,在生效後亦獲保障,而40條亦是延續相關合法權益。
起草文件亦顯示,訂立第40條的原意,是為日後丁屋政策受到挑戰,提供憲制保護。委員會亦有考慮過英國租用新界時的歷史。
案件編號:FACV2、3、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