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男涉玩性虐遊戲姦女同志 堅稱無隱瞞性別 強姦及非禮均脫罪
無業男涉在女同志的交友軟件結識一名女同志,對方一直以為他是女性,又以「姐姐」稱呼他,兩人更再相約到酒店進行性虐待(SM)遊戲,男方進入女方體內後,女方始發覺「姐姐」是男兒身,最後報警稱遭強姦;男方卻否認指控更稱未有刻意隱瞞其男性身分,又稱他有一把「男人聲」,兼在事主面前脫外褲露腳毛,亦有與事主擁抱等,認為對方應知他是男人。6男1女陪審團今(8日)退庭商議後,下午就「罔顧」的法律定意作提問後,便一致裁定被告強姦及非禮罪不成立。
被告曾子豪,30歲,被控1項強姦和1項非禮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2月27日,在觀塘悅品海景酒店一房間內,強姦和非禮女事主X。X於案發時約20多歲。被告得悉裁決後向陪審團鞠躬。辯方大狀在散庭後亦向被告說:「以後小心做人,得到教訓啦。」
事主X稱一直以為被告是女人
庭上證供指,女事主X透過標明是女同志交友軟件的「Butterfly」認識被告,被告網名為「Jan」,又在資料上選了「TB (tomboy,男性打分的女性)」。X因相信只有女性才會使用該女同論壇,她亦有以「姐姐」稱呼被告,對方亦沒有作過澄清,故一直以為被告是女性。二人交往期間並有談及玩性虐的事,最後更相約到酒店開房。
案情重點。(詳看下圖)
酒店見面被告沒脫下衣服
事主X當日先到酒店「開房」,被告稍後才到達,當時X已赤裸在床上等被告,被告入房後摸X的私處等,又拍打她的臀部等位置,及用低溫蠟滴在她的背部。被告全程未有脫下衣服,亦沒有說話。其後,被告把X拉入浴室,清洗身上的蠟,但被告仍一直穿著衣服。
至有異物插入始知被告是男人
洗澡後,兩人返回床上,被告終脫下衣服上床,並用被蓋著二人的身體,期間不斷摸和用手指插X的私處,X後來感到有圓柱狀的異物進入她的身體,初時猜想是陽具狀的性玩具,惟之後感到該物體有溫度,即追問:「咩嚟?」之後事主把被告推開,發現是被告的陽具,頓時感驚慌、㥬惶,直指事件令她覺得好反感,及「好變態」。
X離開後立即找了一名男性朋友傾訴,亦直言對是否被強姦及應否報警感猶豫,後來該男友人為X聯絡了風雨蘭,X在社工陪同下報警。
被告否認隱瞞性別
辯方案情指被告並沒有刻意隱瞞其性別,他所用的網名「Jan」,是中性名字,與商台DJ林海峰的洋名一樣。被告自辯亦提到,他使用女同軟件,只是想識下女仔,他又解釋X叫他做「姐姐」時未作澄清,因為當時兩人在交互訊息「覆唔切」,但他認為X並非女同志,因為未聽過X說「唔鍾意男人」。
不想肉貼肉才未有脫衣
至於二人在酒店見面時,被告稱他與X曾有對話,他有解釋因見到X的皮膚有紅疹,不想與她「肉貼肉」,所以才沒有脫下衣服。但稱他明顯有一把男人聲,亦有在X面前脫去外褲,露出腳毛及後腿,認為X應知道他是男人。
對X不知他是男人感奇怪
及至二人親熱時,他出現生理反應,X應理感覺到。他在床上用下體接觸事主私處時,「磨磨下便入咗去」,但X竟問他:「咩嚟?」被告稱他也感到奇怪,心想:「仲可以係咩嚟?」X又稱:「乜你係男人嚟,仲要無用套。」被告稱他當時也感到愕然,因為雙方已相處一小時,不解X為何會這樣問。被告又解釋,他事後有傳款500元給X,是用來支付酒店的費用。
律師指被告被推開後已停止性交
辯方大律師在結案陳詞時稱,被告遭X推開後,便即停止性交,X事前亦完全表示過不同意。如果被告是存心想強姦,他可壓住X繼續,但被告沒有。再者,兩人是在進行了約一小時的性虐遊戲後才到床上性交,被告有意圖強姦事主,他大可在中途已進行有關行為,而不是待至最後。
陪審團在裁決前就罔顧意思作提問
陪審團曾經向法庭提問「罔顧」的意思,當中涉及的風險為女事主有機會不同意性交,抑或只是女事主不同意性交。法官進一步向陪審團指示稱,罔顧意思是被告當時的情況下,知道女事主有不同意性交的風險,但冒風險與對方性交,而被告在當時的情況下,仍冒此風險,便屬於不合理的舉動。
案件編號:HCCC3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