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雕大狀」指大律師公會專則違法案 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被拒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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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梁思豪不滿大律師公會拒讓他兼職當體雕師,向上訴庭申請到終院的上訴許可被拒。(資料圖片)

有「體雕大狀」之稱的大律師梁思豪,指大律師公會的專業守則中,有條文規定大律師不能從事損害公會聲譽的職業,指這是限制香港居民職業自由,認為有違憲之嫌,因而提出司法覆核。梁在原審時勝訴,但公會去年上訴得直,推翻原審判決。梁早前以書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上訴庭今下判詞拒絕梁的申請。梁已表明會直接到終院提上訴。

梁思豪以案件涉及廣泛重大法律爭議為由,要求提出終極上訴。他提出爭議的法律觀點,主要就《基本法》第33條中,指香港居有選擇職業的自由,他爭拗的主要重點,主要在這條例只是保障香港居民不應被迫從事違反意願的工作,還是保障本地居民可有限度地自由選擇自己的職業。但上訴庭拒頒下許可。

梁擁有「體雕師」資格,他向大律師公申請以此作為其副業,惟公會指根據該體雕相關網頁的介紹,有提到體雕可助豐胸及矯正歪斜體格,最後拒絕其申請。梁認為守則有違反《基本法》中,保障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自由的規定,從而提出司法覆核,他並在原審時勝訴。

上訴庭裁決間接影響了Uber的憲制爭辯

公會就裁決提上訴,上訴庭去年十月下達判詞,指《基本法》所訂明的選擇職業自由,是指居民不能被迫從事某類工作,並非自由從事任何工作,故認為條文不適用於公會守則,裁定大律師公會上訴得直。

梁的這宗案件,亦間接影響了Uber自僱車司機案的憲制爭拗,數名被指非法收受酬勞作出租車服務的司機,同是以《基本法》第33條,即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自由作為他們的主要的爭辯理據。但法庭正要宣佈是否接納其理據的同日,上訴庭傳來梁敗訴的消息,代表Uber司機的律師,亦即表示放棄該爭辯申請。

案件編號:CACV24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