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司機涉非法經營出租車案 律師指法例過時不合理
警方去年採取行動打擊手機汽車應用程式Uber(優步),「放蛇」拘捕七名司機,當中五名涉案司機拒絕承認非法載客取酬,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兩項罪名。案件今早在九龍城法院進行提訊,Uber今派出五人律師團就憲法作爭辯,質疑政府交通條例落後及不合理,又指政府一邊希望疏導交通流量,另一邊卻以憲法制肘公眾分享交通從業權利,形容情況「諷刺」,認為有違《基本法》確保每人從業自由之嫌,亦不符現今社會對交通越漸增高的需求。
Uber聘請資深大狀赫健士出戰,赫健士庭上指出,香港社會近年對交通需求越漸增長,而控方亦確認香港需要安全、穩定、有效及更環保的交通工具,政府更曾經推出優化的士,以疏導交通流量。但另一方面,《道路交通條例》卻限制私人車輛必須先獲得出租汽車許可證,才可以以取酬方式接載乘客。Uber質疑,出租汽車許可證限制甚多,一般人幾乎無可能申請到,有關措施不但違反《基本法》確保每人從業自由,亦妨礙公眾分享交通從業權利,無助政府疏導交通流量。
赫健士庭上質疑這樣的條例是否合理,因為這與政府期望改善交通的理念不相符,更妨礙到根治交通流量問題。
Uber稱有確保乘客受保
赫健士亦強調,Uber確有為旗下服務的司機購買第三者保險,但由於有關保險不在香港登記,才會構成不符香港法例的情況。赫健士指出,Uber固然同意第三者保險措施是為了保護乘客安危,但實質Uber已於此方面確保乘客受保,因此質疑有關條例過於苛刻。
律師指條例要私家車輛領取許可證才能取酬接載乘客並不合憲
赫健士下午繼續陳詞時,抨擊政府既沒有措施予有關人士領取出租汽車許可證,但當市民涉及有關行為,就將之定為刑事罪行,是完全不正當的。他提出,《基本法》保障港人選擇職業的自由,故有關私家車輛必須領取許可證才能取酬接載乘客的條例,應定為不合憲。
Uber將於此三日,先爭拗五名涉案司機面對的控罪是否合憲,其後法庭分別再就五人案件分開審訊。
五名被控司機為陳子麟(40 歲)、梁愷信(34 歲)、劉均榮(53歲)、陳鍵豐(29歲)及陸振邦(43歲),分別報稱商人、工程師、司機、售貨員及保險從業員,各被控一項非法載客取酬及一項無第三者保險駕駛罪名。
案件明天繼續。
案件編號:KCCC274-277、279/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