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股份遭凍結 黎智英求准行使投票權 官指條文所限擱置申請
保安局早前引用《港區國安法》,凍結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股份等。黎入稟要求法庭頒令,讓他行使公司的投票權,其律師更透露,黎此舉只是想在公司進行清盤時行使投票權。法官陳健強今(17日)頒下判辭,認為國安法就凍結財產條文,包括禁止相關人士行使投票權的權利,而黎所涉指控,包括勾結外國勢力,屬嚴重罪行,黎亦財雄勢大,若法庭相信讓黎行使投票權,他不會影響其凍結的財產,屬天真的想法。由於黎早前已要求押後投票權的申請,法官遂下令將該申請無限期擱置。
原告為黎智英,被告為保安局局長。
爭議凍結財產是否包括股東投票權
法官在判辭指,是次案件涉及兩個議題,第一為國安法就凍結財產條文,是否包括行使投票權。若該些條文包括行使投票權,是否可以向黎智英批出許可,讓他行使投票權。判辭指,黎因應近日公司的情況,已就行使投票權的許可,要求押後。
凍結財產為防止資助危害國家的罪行
法官指,解讀涉案條文時,需考慮《港區國安法》成立的目的。法官同意,保安局的說法,指《港區國安法》中凍結財產的其中一個目的,是要防止相關財產,用作資助違反國安法的罪行。
股東投票權亦屬產權
對於條文中「處理財產」中的「處理」,法官認為應採納一個較廣義的解釋。法官強調,公司股東的投票權亦屬產權,受《基本法》保障。惟法官強調,該權利非絶對,投票權應包括在條文中。
若投票權未受限黎可公司資產損耗
對於黎智英指,是次行使投票權,並不會與凍結財產的原意相違。法官不同意說法,並指去年12月至本年7月間,黎以書面形式處理集團的資產。法官指,交易顯示,若黎的投票權未受限,或可公司資產損耗,從而影響日後充公。
黎財雄勢大助涉及罪行嚴重
法官又指,黎被指勾結外國勢力,屬嚴重罪行,黎亦財雄勢大,若法庭相信,讓黎行使投票權不會影響其凍結的財產,屬天真的想法。
法官最終認為,國安法就凍結財產條文,包括行使投票權。黎要求批出許可投票的申請,則無限期擱置。
黎的律師爭拗條文不涉投票權
代表黎的律師早前陳詞稱,國安法凍結財產的相關條文,是參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凍結恐怖分子財產的條文。律師指,《港區國安法》未有對處理財產作進一步解釋,而反恐條例中提及「處理 (deal with)」財產,不涉及行使公司股票的投票權,因此認為國安法第43條未有禁止行使投票權。
律師又指,黎智英被指為「重光團隊」的主腦,但指控與他持有公司股票無關,而修改行使投票權的範圍,要求在公司進行清盤時可行使投票權,以及投票決定是否可以讓新董事加入。
保安局擔心黎會指使他人控制公司
代表保安局的律師認為禁止黎處理財產,應包括其行使投票權,又指若容許黎行使投票權,他或會指使他人控制公司,並在財政上資助他人從事危害國安的行為。
案件編號:HCMP 95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