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求准行駛公司投票權 欲於清盤程序時行駛 官周五裁決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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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於本年5月引用《港區國安法》,凍結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股份等。黎智英則入稟,要求法庭頒令讓他行使公司的投票權。庭上今(15日)在高等法院處理時,代表黎的律師透露,因應近日事態發展,現要求的投票權,是因公司進行清盤時行使。法官聽取陳詞後,押後至本周五(17日)頒佈裁定。

原告為黎智英,被告為保安局局長。

指控未涉股票投票權

代表黎的律師陳詞指,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中就凍結財產的相關條文,是參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凍結財產條文,而後者的就「處理 (deal with)」財產,列出5個範疇,包括「收受或取得該財產」、「隱藏或掩飾該財產」等,但未有涉及行使公司股票的投票權。黎因此認為,國安法第43條未有禁止行使投票權。

律師又指,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勢力及為案中主腦,但指控與他持有公司股票及投票權無關。若董事從事非法活動,亦非因投票權所致。

政府認為仍有一定風險

代表局方的律師則稱,若黎透過行使投票權指使他人控制公司,或在財政上資助他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認為仍存在一定風險,又強調若准黎有投票權,會有出現漏洞,認為著眼點不限於黎過去的行為,亦需考慮日後的情況。

欲於進行清盤時行使投票權

黎的律師回應指,因應近日情況的改變,現時黎要求的投票權,是會在公司進行清盤時才行使。

案件編號:HCMP 95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