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突現場藏索帶被判囚 經紀爭議有意圖才足定罪 上訴庭押後裁決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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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經紀在前年維園發生警民衝突當日,被發現管有一包共48條的索帶,他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被判監5個半月,但他不服裁定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6日)開庭處理其案件。其代表律師爭議索帶不受相關條例所涵蓋,亦投訴原審使用司法認知前,未給予辯方回應的機會;控方卻指,只要工具可以用作非法用途即受條例所規管。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頒下裁決。
上訴人陳俊傑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他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並被判監5個半月。
特定背景加上意圖才構成罪行
代表陳的律師指出,受條例所懲處的行為有些本身並非罪行,例如打電話等,這些行為只有在特定背景加上意圖才構成犯罪行為。律師亦不同意控方指,條例定明的非法用途及意圖沒有限制,否則條例會「闊到無可再闊」,而任何帶有非法用途的人士攜索帶離開家中,抵達公眾場所便會即時犯法。
原審官基於搬遷經驗作裁斷存不公
律師認為索帶不屬條例中的第3款情況,即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而這種情況應只包括可用作入侵處所的工具。
律師續指,原審裁判官運用司法認知,基於自己搬遷辦公室的經驗,拒絕接納辯方證人指索帶本打算用於搬辦公室家具,但律師指原審未有給予機會辯方作回應。
控方堅稱條例包涵任何可作非法用途工具
控方反駁稱,只要有關工具可以用作非法用途,即已包涵在條例中,原審裁判官考慮到2019年爆發社運的背景,才作出裁斷。控方亦反駁,原審運用司法認知前不會知會辯方,不會構成不公。
案件編號:HCMA24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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