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政府擬強制舉報虐兒 保護16歲以下兒童 違者可囚3年
撰文:袁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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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兒案頻生,政府一直指會加強虐兒個案呈報機制。《香港01》獲得消息,政府擬建立強制舉報虐兒機制,保護16歲以下兒童,教師、醫生、護士、社工等指定專業人士將納入強制舉報名單,沒有按照責任舉報個案,可判處監禁3年。據悉,政府早前成立的跨政策局工作小組,明日(6日)將向兒童事務委員會匯報強制舉報機制建議,之後再制定詳細立法建議並諮詢持份者。
保護16歲以下兒童 教師、醫護、社工等都有強制責任
兒童易受傷害而往往未能提供虐待案件詳情,跨政策局工作小組認為應在香港建立強制舉報制度,旨在針對向不足16歲的兒童及少年人提供保護。
有強制舉報責任的人士有多個範疇,所有幼稚園(包括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小學、中學和特殊學校的教師(包括校長);政府資助、非牟利或私 營的獨立幼兒中心或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的幼兒工作員/幼兒中心主管;護士;醫生(涵蓋私家醫生和各專科醫生,例如精神科醫生及牙醫);中醫;全部或部分受規管的醫療專業人員以及社工。
至於心理學家、輔導員及對其所照顧的兒童負有責任的殘疾人士院舍的院舍主管和保健員,工作小組則傾向於進一步研究。寄養家長、非專業照顧元、幼兒工作助理員、社區保姆及幼兒託管人,非專業輔助人員(如工人、看守員、技工)、福利工作員、私人補習導師、補習學校導師及各種兒童活動教練或導師則被認為不應受制於強制舉報要求。
違反強制舉報責任或可判監3年
為了減低強制舉報規定的常見弊端,工作小組認為應採用「有造成嚴重傷害的迫切風險」作為舉報準則。而為了使沒有按照責任舉報的罰則水平應與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和被定罪人的參與程度相稱,工作小組對照《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的虐待或忽略兒童罪行,認為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的罰則水平比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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