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審訊|官斥被告針對警員 強調挑戰法紀亦屬危害社會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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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法案件,剛於高院審結,有別於其他高院的刑事案,本案並無陪審團,而是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3名法官經過十多天的審訊,今(27日)頒下62頁的判辭,解釋將被告唐英傑定罪的理由。案中主要爭議,在於插在唐背包上的「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法官在判辭確認「光時」是可解成: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思。然而裁定唐罪成,亦要考慮當時的語景。法官認為,唐當日罔顧警方指示仍駕電單車衝向警方,是針對警員的行為,亦屬對社會造成危害。

衝警防線並曾加速

法官在判詞強調,本案雖由三名法官審理,但舉證責任、無罪推定等法律原則,亦適時於本案,和其他由陪審員審理的高等法院案件一樣。

法官根據證人供述當日事發的經過,指被告唐英傑(24歲)當日未有理會警方的警告,一直未有停車,甚至故意衝過警方防線並曾加速。對於辯方質疑,有警員把盾牌掟向被告,法官認為,在警盾出現前,被告的電單車亦會撞向警員,故未有接受辯方這方面的說法。

衝向警員是挑戰法紀及在巡遊

法官又指,被告的電單車越過首兩條防線後,可沿軒尼詩道駛向銅鑼灣。惟被告的電單車先後轉入菲林明道和駱克道,及後再遇上盧柙道和謝斐道的警方第三條防線。法官拒接納辯方所指,被告案發時是避開警員。相反,法官認為被告的行為是針對警員,挑戰法紀。同時,被告的展示旗幟行為,是在巡遊。

案發經過及主要證人供詞。(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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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在於口號是否可帶分裂之意

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解讀,法官同意控方專家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所指,不能只考慮「光復香港」或「 時代革命」,解讀時需一併考慮。

法官認為,本案爭議不是口號在案中是否只有一個意思,而是口號是否可以帶有分裂之意。即使辯方的兩名專家: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和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兩人都不爭議,口號是可以帶有分裂的意思。

控辯雙方就光時看法的主要爭議點比較。(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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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續指,無論是控方和辯方的專家,都強調解讀口號時,需要考慮語境。法官考慮案中多個因素,包括案發日為香港回歸紀念日,亦是《港區國安法》頒佈後首天。當天在港島區有反對國安法的遊行,但屬不合法。被告未有在警方防線停車,公然違反執法機構的合法指示,而被告駕駛展示「光時」旗的電單車,在繁忙街道行駛。法官認為,案中「光時」的口號可以帶有分裂之意,能夠煽動他人作出分裂行為。

認為被告是明白並有意傳達港獨意思

法官亦認為,被告是明白口號有港獨之意,而其展示旗幟的行為,是有意傳達分裂的訊息。法官解釋,被告是故意揀選案發日行動,以吸引公眾的注意。此外,被告電話中有一張圖片,片中有警員舉紫旗,顯示被告注意到他可能違反國安法。

此外,被告在案發日與一名叫「Dinosaur BB」的WhatsApp訊息對話中,提及「安全點」(sage spot),亦獲告知警方設立防線和路障,顯示被告有預謀犯案。

被告製告了一個危險的環境

就恐佈活動罪,法官指被告當時製造一個危險的環境,案中有警員需避開其電單車。此外,被告在撞倒警員前,在謝斐道越過前車,之後駛向警員。

對於辯方指,恐佈分子不會如被告般,在交通燈前停車和帶備急救用品。法官認為,此說是基於一個錯誤的假設,即從事恐佈活動的人會跟從相關協定。法官認為辯方的說法未能成立,反指其行為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風險。

代表辯方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左)表示,被告唐英傑仍未決定是否上訴。(張浩維攝)

公然挑戰警方亦屬對社會構成危害

法官續指,只是考慮被告電單車撞倒警員的事件,已可證明被告從事針對人的嚴重暴力行為。但法官強調,法例中所指的「危害」(harm),不局限於身體上的傷害,公然挑戰警方亦屬對社會構成嚴重危害。本案中,被告的行為針對警員,不但有意破壞法紀,亦令守法的市民擔憂自己和社會的安全。

行為在威嚇反對其政治主張的人

法官亦認為,被告當時的行為,有意令公眾關注其政治主張,即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同時,被告的行為亦是威嚇反對其政治主張的人,以壓抑相反的聲音。

總括而言,法官為在本案中展示「光時」旗幟,可煽動他人作出分裂行為,而被告亦明白該意思,並向他人傳達該訊息。而被告未有在警方防線停車和撞到警員,是故意挑戰警方,對他人使用嚴重暴力,嚴重危害公眾及社會安全,遂裁定兩罪成立。被告將於本周四作求情。

案件編號:H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