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李鴻發涉收賄50萬報告三合會追債資料 控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

警長李鴻發涉收賄50萬報告三合會追債資料 控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
撰文:李恩慈
出版:更新:

51歲警長李鴻發於前年7月接受賄款50萬元,以向警方報告有關三合會社團追收債項的資料。廉政公署今日(30日)落案起訴,控告他涉嫌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本周五(7月2日)應訊。
李鴻發因金錢犯案早有前科,他曾於今年2月,因欺詐和非法投注賽馬共4罪,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廉政公署今日(30日)落案起訴,控告李鴻發涉嫌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資料圖片)
廉政公署今日(30日)落案起訴,控告李鴻發涉嫌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資料圖片)

賄款由親戚提供

廉署表示,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落案起訴51歲警長李鴻發涉嫌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被告另被控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的交替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他將於本周五(7月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於案發時為東區警區一個刑事調查隊的警長。他於2019年2月經一名親戚介紹認識一名商人,對方與他人有財務糾紛後,其家屬收到催款信。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19年7月5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從該親戚接受50萬元,作為被告透過警方資料呈報表格管理系統,報告有關三合會社團追收債項的資料的誘因或報酬。有關交替控罪指,被告涉嫌於同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該接受親戚提供的該筆50萬元款項。

1歲警長李鴻發涉嫌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資料圖片/呂樂謙攝)

訛稱無貸款 向警察儲蓄互助社借60萬

李鴻發已非首次因金錢捲入案件及上庭。他於2016年6月30日至2019年6月24日期間,詐騙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自稱在銀行或其他財務機構並無貸款,令互助社向他批出4筆共60萬元貸款;他另被控在2020年3月11日及18日向一名退休人士投注本地賽馬賽。4條欺詐及向收受賭注者投注控罪共合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正在加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