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政府擬設牌照制規管交易 諮詢後准海外公司申請持牌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早前向公眾諮詢有關加強打擊洗錢規管的立法建議,其中包括建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當局表示,鑑於有一定市場意見,決定調整建議,容許在其他地方成立但在香港根據《公司條例》註冊的公司,申請牌照,將訂為開放式牌照,自發牌制度實施後起計,會提供180日過渡期予申請,申請人須委任最少兩名負責人員。當局並建議賦權證監會,可進入有關業務處所例行視察、索取文件、調查違規及施加行政處分。當局會根據諮詢總結,着手擬備修訂條例草案,目標是在2021-22立法年度提交審議。
當局界定虛擬資產為以數碼形式表達、計算或儲存價值的資產單位;其功能或擬議功能,是作為公眾接受的交易媒介,可作貨物或服務付款、清償債項或投資用途;和可透過電子方式轉移、儲存或買賣。該定義並不涵蓋法定數碼貨幣、 受第 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的金融資產。建議將有關交易所的業務納入條例規管,包括容許或邀請客戶落盤,以貨幣或虛擬資產買入或賣出,並在業務過程中曾保管、操控、控制或管有任何貨幣或虛擬資產的交易平台,有意經營者須向監會申請牌照。
儲值支付工具、飛行里數不屬於定義範圍
大部份回應者者同意上述擬議定義,以及受規管活動範圍。有回應關注擬議定義,是否涵蓋所謂「穩定幣」,及會否與儲值支付工具的定義重疊。當局指出,虛擬資產的擬議定義,並不涵蓋現時受第584章《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 規管的儲值支付工具。「封閉式、有限用途產品」是指,性質上不可轉移、交易或互換的產品,如飛行里數、信用卡獎賞、禮品卡、顧客獎賞計劃、遊戲代幣等,這些產品不會被納入虛擬資產的定義。
各形式虛擬貨幣 不論價值穩定
虛擬資產的定義將適用於各種形式的虛擬貨幣,不論其價值穩定,即所謂的「穩定幣」,亦不論其擔保資產的類別。因應虛擬資產市場不斷發展,為確保法例具有彈性,當局會賦權證監會訂明構成虛擬資產定義的特質,以及賦權財庫局局長可按情況決定,以數碼形式表達的價值可否被視為虛擬資產。
容許海外公司在港註冊後申請牌照
當局表示,鑑於有一定市場意見,傾向容許非本地成立的公司,參與規管制度,同時考慮到有必要確保證監會能有效監督及執法,當局決定調整建議,容許在其他地方成立、但在香港根據第 622章《公司條例》註冊的公司,申請虛擬資產交易所牌照,將訂為開放式牌照,即只要未被證監會撤銷牌照,即屬繼續有效。
將設180日過渡期 會審核申請者有無欺詐案底
自發牌制度實施後起計,會提供180日過渡期,協助有興趣人士申請。至於持牌人準則,證監會會考慮,申請人是否曾在任何地方被裁定干犯洗錢罪行或其他嚴重罪行,或曾被裁定與欺詐、舞弊或不誠實行為有關的罪行;該人士的經驗和相關資歷;是否信譽良好和財政穩健。當局亦建議申請人須委任最少兩名負責人員,對持牌人日後遵守規管要求負上責任 。
賦權證監會例行視察交易所及調查
證監會獲建議賦權,可進入有關業務處所例行視察、要求提供文件和其他紀錄、調查違規情況及對違規行為施加行政處分,包括譴責、勒令作出糾正、行政罰款、及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亦建議參考《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證監會干預權力,有需要時限制或禁止持牌人及其有聯繫實體的運作,如在持牌人違約時 禁止進一步參與任何交易。
行政處分包括罰款1000萬、吊銷牌照
罰則方面,各項行政處分,包括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譴責、勒令糾正和罰款,最高金額為1,000萬元,或獲取的利潤或避免損失所涉金額的三倍,以金額較高者為準,法定上訴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覆核審裁處」負責。
也建議針對循公訴程序定罪的罪行,訂立最高刑事罰則︰
( a ) 無牌進行受規管的虛擬資產活動,可處罰款500萬元和監禁七年;以及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該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萬元;
( b ) 在與申請牌照相關的情況下,就任何要項作出虛假、具欺騙性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可處罰款100萬元和監禁兩年;
( c ) 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法定要求,可處罰款100萬元和監禁兩年;以及
( d ) 為誘使他人購入或出售虛擬資產而作出有欺詐成分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可處罰款100萬元和監禁兩年。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於去年11月3日至今年1月31日期間,向公眾諮詢有關加強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管的立法建議,即在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下,建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建立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兩級註冊制度,以及雜項技術修訂。
至諮詢期結束79份意見書,其中47份意見集中在規管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另有13份集中在規管金及寶石交易商,其餘意見書則整體回應所有建議及制度。當局會根據諮詢總結,着手擬備修訂條例草案,目標是在2021-22立法年度,提交予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