廚師堵路藏3支鐳射筆 官稱有機會用以供人使用 囚8個月

撰文:陳家怡
出版:更新:

前年11月12日有網民發起「大三罷」行動,五旬廚師涉在荃灣以欄桿堵路,並攜有3支鐳射筆,他早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成立,今(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即時監禁8個月。裁判官稱當時為社運高峰期有人集結,被告不只攜有1支鐳射筆,而是3支,可供他人使用。

被告甄偉安(50歲,廚師),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239號外,與他人放置欄桿,阻礙該處的汽車行駛,被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他亦涉攜有3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造成交通阻礙約3分鐘

辯方呈上被告的背景報告,指他照顧家人,對僱主負責,被告妹妹也有到庭。被告明白要面臨監禁式刑罰,望法庭輕判,又指被告母親年紀老邁,需被告照顧,案發造成的交通阻礙只約3分鐘。

裁判官黃士翔判刑時表示,被告背景良好和有穩定工作,和家人關係融洽。案發時為社運高峰期,有群眾聚集造成交通阻礙,社會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是判刑因素。他們令受影響的人反感,並造成風險。

被告甄偉安被捕時身上有3枝鐳射筆。(陳家怡攝)

其中一枝鐳射筆為第4級別

他指,被告和其他人除了堵路叫囂,沒有作出非法行為。但被告不只有1支鐳射筆,而是有3支,現場有人集結,被告有機會把鐳射筆供他人使用,且涉案1支鐳射筆為4級別,照射範圍100米內可令眼角膜受傷,亦可導致火災。另2支鐳射筆為3B級別,在50至60米內照射可令人眼角膜受傷。

雖然被告沒有使用鐳射筆,黃官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以8個月為量刑基準,不作減刑。就兩罪分別判處1個月及8個月即時監禁,同期執行,即判囚共8個月。

案件編號:WKCC110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