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女童認參與荃灣衝突 官稱雖影響公安卻未用暴力 准感化兩年

撰文:呂樂謙
出版:更新:

前年10月13日有人號召「18區開花」示威,荃灣爆發衝突,一名14歲少女因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少女早前認罪,押後至今(19日)判刑。裁判官指,案中的集會有規模和組織,對公安影響廣泛,故即使被告年輕,判刑也需注意紀律性和懲罰性。惟羅官亦表示考慮到被告沒有使用暴力,故最終接納感化官建議,判令被告接受24個月感化。

被告案發時14歲,被指和另一名12 歲女童、王釗鴻(23歲)、陳錫華(57歲,電器技工)於前年10月13日在新界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264至298號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被告原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指她藏有一支鐳射筆,但此罪其後獲律政司撤控。

被告案中未有使用暴力

辯方呈上被告親友及社工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衷心悔過,即使學業成績算不上優異,但仍然有專心求學,願意受教,亦沒有紀律問題。辯方亦指,被告在案中沒有使用暴力,報告指被告已得深刻教訓,也願意承擔後果,並對家人感到愧疚,明白以後做決定前應該先溝通和希望能更生,報答家人。辯方又透露被告母親今早因為腸胃不適被送院治療,目前未知情況如何,但懷疑是因過分擔心被告而不適。

官指未有參與者結集不能成事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指,本案涉及有規模和有組織的非法集結,對公安影響廣泛,雖然被告並非擔任主導或組織角色,但沒有如被告一樣的參與者的話,組織非法集結的人也不可能成事,故即使考慮到被告年輕,判刑也不能集中於更生方面,更需注意紀律性和懲罰性。羅官考慮到被告在案中畢竟沒有使用暴力,故最終接納感化官的建議,判處被告為期24個月的感化令。

案件編號:WKCC 373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