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認荃灣衝突參與非法集結 官質疑師長求情信為補鑊 押後判刑

撰文:林穎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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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0月13日有人號召「18區開花」示威,荃灣爆發衝突,4男女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26日)在西九龍法院答辯,一名14歲女童承認非法集結罪,另一罪獲撤控,其父母及師長等為她親撰求情信,讚揚她學習態度積極,是個循規蹈矩的學生,受社會風氣影響而犯案,父母、師長及駐校社工均會勤加關心和支援,惟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質疑師長的誠意,僅事後撰寫求情信「補鑊」,案件將押後至3月19日判刑;而餘下3名被告則不認罪,押後至4月12日預審。

被告依次為12 歲女童、14 歲女童、王釗鴻(23歲)、陳錫華(57歲,電器技工),他們同被控非法集結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指他們前年10月13日在新界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264至298號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案發時14歲女生,今承認非法集結罪,另一項控告她管有雷射筆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獲撤控。

辯方求情時指,案發時被告年僅14歲、剛升讀中二,小學時品學兼優,但升讀中學後感吃力,成績稍遜,但仍然積極向學,亦從未犯規亦無遲到早退。被告僅一時愚蠢下犯案,已十分後悔。其父母、教師和駐校社工等均為她撰寫求情信,形容被告積極認真,強調今次是個別事件,被告僅一時誤入歧途,希望法庭能予以輕判,讓被告能繼續學業、以善良的態度更生。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質疑教師有否在案發前提醒學生不要犯事,還是事後「補鑊」,「事後先提支援,真誠度差好遠」,被告確認學校曾在早會講及「出面社會好亂,唔好出去喇」。

羅官為被告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將案件押後至3月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被告期間獲准保釋。

案件編號:WKCC373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