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撞傷貓狗司機要報警 不擴至野生動物 政府指原意讓主人索償
《202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首次開會,今早(17日)討論為何將貓狗加入法例,且實際執行的程序等問題。食衛局表示,暫無意將野生動物加入法例內,重申修例原意是讓貓狗的主人有機會作出申索。警方則指,若司機在撞到貓狗後未在24小時內報警,嚴重性與發生交通意外不顧而去一樣,會被檢控。
航運交通界立法會議員易志明表示,業界不反對修改法例,但擔心若在高速公路撞到貓狗是否必須停車,因為對人有風險,特別是在晚上來往機場等高速公路等情況。同時,他亦要求政府交代漁護署到意外現場的時間,否則對職業司機造成困擾。
警務處總警司(交通)區永樑解釋,如一貫的處理方法,司機應到安全地方才停車,而法例無要求司機要留在現場至動物移開等,會盡快處理現場讓道路變得暢順。警方過去五年收到42宗與動物有關的交通意外舉報,當中以2016年的14宗為最多,但沒有就動物再作分類。
警年均接8宗與動物有關的交通意外舉報
工聯會麥美娟認為過去五年,警方收到關於與動物有關的舉報數量少,運輸業界並不需要憂慮,希望法例可以提高司機的警覺。易志明則反駁,過去未有相關法例,相信是很多司機不顧而去,數字未能反映實況,不能作準。
區永樑則重申, 若有人在立法後未在案發的24小時內報警,嚴重性與一般交通意外的不顧而去是相同,涉案的司機會被檢控。
立法參考英美做法 要平衡司機及動物主人的責任
民建聯陳克勤引述有動保團隊期望,可以將其他野生動物,如猴子、黃麖、赤麖等。食衞局副秘書長(食物)吳麗敏指,法例有參與過新加坡、英國、美國的做法,共同點都是要求司機在撞到有人飼養的動物內,若包括所有動物,對司機造成很大的責任,故要平衡兩者,而貓狗在本港是常見的寵物,大多都有主人,故將貓狗納入法例是適當,但其他野生動物就不合定義中。
民建聯葛珮帆不認同局方說法,若法例的定立是為保護及挽救動物的生命,便應該一視同仁,直接將法例的字眼寫明「動物」,無論是猴子、野豬等都有機會獲救。吳麗敏再重申,立法原意是讓動物的主人有機會可以申索,強調國外的法例也是如此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