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鐳射筆射中警員眼 官質疑是否教育出問題 判更生中心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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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男生涉用鐳射筆射向警車,並射中一名警員令其眼睛刺痛,男生辯稱當日用鐳射筆觀星,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等罪成,案件今(19日)在粉嶺法院判刑時,裁判官指被告砌詞狡辯,毫無悔意,並認為其行為惡毒,雖然他是長輩眼中的大好青年,卻犯下如此罪行,質疑是否教育出了問題。最後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被告吳志軒,18歲,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襲警罪成,指他於2020年1月19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段的行人天橋,襲擊高級警員張賢,並管有一個鐳射裝置。

射警易受傷部位行為惡毒

裁判官陳炳宙判刑時指,被告無緣無故襲擊警員,一定是仇恨警員,且他不止一次射中警車內的警員易受傷害的部位,行為惡毒,即使被告有高學歷,對警員而言亦只會愈來愈危險。若法庭未能保障執行職務的警員,吸引不到優秀人才加入警隊,最終受害的只會是整個社會。

稱覺焦慮卻又不考慮別人感受

被告稱因為涉及案件受到很大壓力及焦慮,但陳官指警員為案件出庭亦同樣有壓力和感焦慮,被告不考慮別人的感受,法庭亦無必要考慮他的感受。

大好青年犯罪是否教育出了問題

陳官又指,被告在與懲教職員見面時,仍稱當日在觀星,其父母及長輩亦指被告只是一時意外而犯案,惟陳官指這說法是自欺欺人,為被告開脫,難怪被告並無悔意。雖然為被告撰寫求情信的家人及師長均指被告是大好青年,但陳官卻稱是否應反思為何大好青年會干犯這些罪行,是否香港的教育出了問題。最後判被告入更生中心,以糾正其不正確思想,讓他學正確的做人處事態度。

案件編號:FLCC 31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