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港島衝突案|7男女1罪成6脫罪 官未接受定罪被告為急救員

撰文:李慧娜
出版:更新:

去年8月31日港島區示威演變成警民衝突,事件多人被捕,7名男女因暴動罪受審,其中一名當時身穿黑衣黑褲護甲的男子,暴動罪及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被裁定罪成,官裁決時明言,未有信納被定罪的男子是急救員,其判刑押後至明年1月18日,以便索取背景報告;其餘6人均就暴動罪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有被告聽取裁決後喜極而泣。

7名被告包括陳佐豪(25歲,運輸工)、金君卿(34歲,工程人員)、劉宇軒(23歲,學生)、郭美均(22歲,學生)、許智銳(22歲,學生)、陳子揚(41歲,維修工)、以及鄒咏霖(25歲)。法官只裁定首被告陳佐豪暴動罪及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陳佐豪曾辯稱他在現場當義務急救員。除他以外的另6名被告均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控方案情指,去年8月31日下午大批市民在港島集結,約300名示威者晚上在銅鑼灣一帶聚集,期間有人向警方掟磚及汽油彈。警方後來向示威者推進,7名被告最終在百德新街及記利佐治街一帶被捕。控方要求法庭依據眾人身處的地點、身上的衣物、裝備等,推論眾人參與暴動。

當日集結屬非法

法官姚勳智指,根據證據顯示,當日集結屬非法的,而且人群持續地破壞社會安寧,即使警員作出警告要求人群離去,他們仍沒有散去。他們的行為,包括霸佔道路、在馬路上縱火、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用鐳射光射向警方等等,顯然已屬擾亂秩序,且帶有威脅性及挑撥性,有人更手持長形狀物體,社會安寧已被破壞,而當日情況構成暴動。

官指首被告的同伴曾襲擊警員

姚官指,首被告當時身穿黑衣黑褲及護甲,他逃走時其同伴更攻擊警員,助他逃走,在他身上更跌出對講機,雖然他辯稱是急救員,但法官認為難以信納,認為他曾參與暴動故裁定首被告罪成。

至於就第二、第三及第五被告,姚官認為他們很可能有參與暴動,但未達毫無合理疑點,判他們罪脫。至於第四、第六、第七被告,雖然3人的衣著與暴動人士相似,但難以肯定他們曾參與暴動。

同日同地另一宗暴動案8被告全脫罪

這是涉及去年8月31日港島區衝突的第二宗案件,早前另一宗涉及包括社工陳虹秀的案件,案中8名被告亦全部脫罪,律政司已表明會就陳虹秀等人涉及的案件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DCCC9/2020

去年8月31日由中午港島遊行,至傍晚有人佔路焚燒雜物。(詳見下圖)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