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港島衝突|馬路上焚燒修頓觀眾台 7男女暴動罪全部不成立

撰文:朱棨新 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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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31日港島區集會遊行後,多區爆發衝突,及至傍晚時分,有大批示威者在灣仔區聚集,更有人佔據主要馬路,並抬出修頓球場的一排觀眾台坐椅放在馬路中心焚燒。後來火勢被救熄,警員到場清理時,再遭人擲物及汽油彈。8名當晚在灣仔被捕的人士,被控暴動等罪名,他們否認指控,案件在區域法院審理。除了在場勸警員冷靜的女社工陳虹秀,早前被裁定表證不成立獲釋外。餘下7名被告須繼續面對控罪,他們今(31日)在區域法院聽取裁決,法官沈小民裁定7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7人被控暴動1另被控藏汽油彈

4男3女被告分別為:余德穎(24歲,自僱人士)、賴姵岐(23歲,女,學生)、鍾嘉能(27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3歲,廚師)、簡家康(19歲,無業)、莫嘉晴(24歲,女)、梁雁彬(25歲,無業)。他們同被控1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龔另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同日在灣仔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一個汽油彈和一枝伸縮棍。

陳虹秀透露律政司有意提上訴

法官沈小民只有庭上宣讀裁決,並稱所有被告的所有控罪均不成立,旁庭人士聞判後即大聲歡呼。被告的家屬亦相擁祝賀,難掩興奮之情。早前已被裁定表證不成立的社工陳虹秀亦有到場,她今午在其facebook 專頁透露,律政司有意就她旳案件,循案件陳述方式提出上訴。

眾被告在現場未足證參與活動

沈官在書面裁決稱,法庭需基於被被告衣着、裝束、被拘捕的地點等將被告定罪,惟法庭席前的證據,最起碼可以指出另外一個可能性:被告剛剛到達現場,卻未及參與任何活動便被警方拘捕,亦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在現場做了什麼還有沒有實際上鼓勵了罪行中的其他人,而被告人在案發現場這一點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們有罪。並稱,這些情況在香港並不常見,對某些人而言是,或許認為這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一切。

沈官亦認為針對各被告的指控,部份警員未有作記錄,亦有些證供誇張失實,更有被告遭制服後仍被打致頭破血流等,最後裁定全部被告罪名均不成立。(詳細裁決理由請看另文)

去年8月31日港島區衝突演變成暴動的情況。(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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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路兼燃燒修頓看台

控方案情指,在案發日近晚上6時,大批人士身處軒尼詩道東西行線。集結人士用路牌和垃圾桶等築成路障,並縱火撚燒。此外,有人把修頓球場的觀眾看台,推到被縱火的路障。該處冒出大量濃煙,附近大廈的警鐘和軒尼詩道22號衞蘭軒的灑水器亦因此被觸動。

警方在火種被救熄後,清除路障,期間有人向警員掟擲汽油彈等。警方之後推進,多名被告在軒尼詩道中國海外大廈對出被捕。

被捕女社工陳虹秀早前被裁定表證不成立。(詳看下圖)

有被告穿白襪被認出

拘捕首被告余德穎的警員陳澤鈞早前供稱,驅散時見到人群中穿着白色襪的余,用雨傘指向警員和敲打地下。惟辯方質疑,陳在口供中未有提及余用雨傘指向警員,質疑他不斷改口供。陳否認,並指余以雨傘指着警員,是表示威嚇,憎恨警察。

一被告背包內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警長黃子誠供稱,衝前拘捕第四被告龔梓舜時,對方反抗,並把背囊掉在地上並跑走。黃之後拾起該背囊,發現有一支汽油彈及警棍等。辯方質疑,黃把地上拾起的棍狀物放入背囊,黃否認。

警員作證時認未有即時處理證物

此外,警員蘇達龍供稱,檢取涉案背囊後,帶回警署放入抽屜。他於5天後,將汽油彈內的液體倒進膠樽,再把玻璃樽及液體送往化驗。他於9月23日,才為背囊及警棍拍照。蘇承認疏忽職守,未有即時處理證物和拍照。此外,他亦承認違反程序,未有在其他警員在場下處理液體,放入證物袋。

案件編號:DCCC 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