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北區醫院襲擊老翁 官指香港絕不容許私刑 3警囚17至32月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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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六旬老翁去年被捕後,在北區醫院內遭看管的警員連番襲擊,3名涉案警員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判囚17至32個月。法官陳仲衡今(18日)在判刑時指,三人職責是要維護法紀,打擊罪案及保護市民,但卻在病房公然違反職責,折磨事主一段長時間,陳官直指其中一警曾用警棍襲擊事主,包括其下體,手法令人震驚,當值時行私刑的警員必須要受到嚴厲阻嚇,即使事主行為亦有不當之處,也非襲擊他的藉口。陳官又考慮到其中一警事後被「起底」,家人受波及,為他減刑1個月,強調香港不容私刑。

三名被告依次為:軍裝警員歐國偉(25歲)、前軍裝警鄧文謙(24歲)和前探員林易昇(30歲),3人分別被判入獄32月、31月及17月。其中歐、鄧二人承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林則否認控罪受審,但遭法官裁定他目擊另外兩被告襲擊事主而不制止,未有履行其警務職責,不顧事主離開病房,屬可招致罪責的失當行為,裁定他罪成。

3人行為動搖公眾對警隊信心

陳官指,「七警案」與本案有相似之處,部分裁決考量也適用於本案,並指理應維護法紀但卻違法的警員需要受到阻嚇,歐及鄧在病房中襲擊毫無反抗之力的事主,而林則未採取任何行動制止二人,他們的行為不但動搖大眾對警隊的信心,更動搖法治,亦影響香港作為國際城市的聲譽,3人必須要判時監禁。

被告手法惡劣令人震驚

陳官直指,本案比「七警案」更嚴重,但本案不涉社會事件或示威,只是一宗醉酒襲警案,因此不接納部分求情信指被告因社會事件受壓才犯案。

陳官認為,被告事發時正當值,其職責是要維護法紀,打擊罪案及保護市民,而事主當時在「紊亂病人休息室」,理應是安全的,但3人卻在病房公然違反職責,折磨事主一段長時間。陳官直指,鄧用警棍襲擊事主,包括其下體,手法尤其惡劣及令人震驚。

行私刑的警員必須受嚴厲阻嚇

陳官指,雖然事主事前行為不當,並襲擊警員,但這也非警員對他行私刑的藉口。即使歐的上司決定不起訴事主,這也不可以成為歐長時間惡劣地襲擊事主的藉口,當值時行私刑的警員必須要受到嚴厲阻嚇。即使歐感到委屈,但職責所在,他必須要控制自己的憤怒及要專業地行事。

雖然鄧的律師求情指,他因與歐感情要好,所以見歐被襲受到刺激而犯案,但陳官拒絕接納說法,並指鄧與歐一同襲擊事主,令情況火上加油,好同事應要用盡一切方法阻止事件。

指林漠視兩人襲擊離開房間

陳官續指,當時林為事主的唯一救生索,但他卻漠視另外兩人對事主的襲擊,離開房間。雖然辯方求情時指,他新調任至刑事偵緝組,但陳官稱林早在2014年加入警隊,而「七警案」受到廣泛報道,他應知道「七警案」中的警員被定罪,並知道應阻止同僚施襲。

不過,可惜被告以為在無人見到的情況下,便可將警員的責任拋諸腦後,不過所幸閉路電視鏡頭盡忠職守,令本案被告可一網成擒。

另外,陳官又考慮到鄧事後被「起底」,家人亦受波及,酌量為他減刑1個月,又直指香港不容私刑。

犯本案如人生寫了壞章節

陳官判刑後又勉勵3名被告,指他們仍然年輕,本案猶如在他們人生中一個寫壞了的章節,雖然他們不可以抹走本案,亦已付上沉重代價,但人生仍然很長,他們想透過餘下的人生章節撰寫一個怎樣的故事,全由他們決定。

林卓廷認為警務署署長應就事件道歉。(李慧娜攝)

判刑未能彌補事主所受心理創傷

一直有協助事主揭發事件的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及區議員郭㙟豐在判刑後稱,事主兩名兒子認為,判決未能彌補父親所受的心理創傷,而父親至今仍要接受心理治療,父親亦將會繼續向警方就事件索償。林亦稱本案事主被綁下受虐一段時間,更被傷及性器官,認為警務署署長應該道歉。林又認為這案只是冰山一角。

事主遭兩警扯腳毛及襲下體

控方案情指,去年6月25日晚上男事主與途人醉酒爭執,警員到場處理曾被他襲擊,事主後來被捕及被帶到北區醫院,並交由三名被告看管和調查。同為軍裝警的歐和鄧卻在病房內連番襲擊事主,包括強光照眼、扯腳毛、襲擊其下體,事主曾痛至彈起,但兩人未有罷手,更曾用警棍插口,又用警棍在事主下體位置做出抽插動作達6秒,亦有揑住事主的下體。

二人離開時在事主耳邊說出事主家人名字,並威脅道:「我搞埋你老婆。」事主亦因此事患上適應障礙症,偶爾會回想被襲擊的過程。

案發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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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目擊同僚罪行未制止

案中的第三被告林易昇是一名偵緝警員,他否認控罪,並稱在案發當日見到事主閉眼躺在病房上,並拍了他的臉兩下,他聲稱想叫醒事主。他雖然見到歐曾打事主面部,並叫:「喂,醒呀。」但覺得歐只是想叫醒事主;而鄧扯事主上衣,認為鄧只是想幫事主抹走面上口水。林更稱當時專注看手機,沒有留意到事主被襲。

惟法官裁決時指,涉案片段未見林手上有手機,不信他事發時在低頭思考及看電話的說法,直言他應知悉另兩名同僚的行為,並斥他目擊另外兩人襲擊事主而不制止,完全背棄及不履行其警務職責,更不顧事主離開病房,絕對是可招致罪責的失當行為,故裁定他亦罪成。

案件編號:DCCC 2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