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風波】梁游上訴 法官:法院有無司法權限不依從人大釋法?
高等法院原訟庭於上周二裁定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恆的宣誓無效,取消兩人的立法會議員資格,梁、游不服,提出上訴,今日開庭審理。
上訴庭法官問梁頌恒的代表律師:根據《基本法》158條,法院何以有司法管轄權裁定釋法是否釋法?釋法是否有追溯權?
案件周五繼續。
高等法院原訟庭於上周二裁定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恆的宣誓無效,取消兩人的立法會議員資格,梁、游不服,提出上訴,今日開庭審理。
上訴由三名法官一同審理,包括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和上訴庭法官潘兆初。
上訴人:立法會宣誓屬行政事務 三權分立
代表上訴人游蕙禎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今次上訴涉及政府三權分立問題,尤其在《基本法》已清楚列明,三權分立,互不干預,從沒有例外 (there is on alternative intervention)。而立法會議員的宣誓應是立法會「行政事務」,尤其立法會主席在梁游宣誓上,沒有作出任何裁決兩人是否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法庭不應干預。在宣誓事件上只有三個情況法庭才可以干預,包括主席或監誓人拒絕監誓、監誓後不作裁決、裁定反覆無常,接受司法覆核申請。
戴啟思表示,根據英國最高法院的決定,只要國會議員成功當選,法院無權DQ(撤銷)他們的資格,所以本案必須小心研究法庭介入議會事務的界綫。不過上訴庭法官指出,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若宣誓被視為「拒絕或忽略」,便可被撤銷議席。戴啟思解釋,雖然法例明文已列明,但最終結果應由監誓人裁決。
法庭介入前 立會主席先宣布議員喪失資格
戴啟思續解釋,雖然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可要求法庭干預宣佈某立法會議員喪失資格,但首要條件先要立法會主席根據《立法會條例》第15條及《基本法》第79條列明條件,宣布該議員已喪失的資格。但在本案中立法會立席從無沒有作出任何宣布,所以不能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執行法例,才要求法庭介入。
法官問上訴人:會否就釋法作陳詞
就人大於本月初就《基本法》104條釋法,首席法官張舉能特別提出,代表上訴人游蕙禎一方會否就釋法作出陳詞,因為若不在原審或上訴庭提出論點,將來他們到終審法院不能以此作出上訴。不過上訴人游蕙禎一方指出,本案爭論點與釋法無關,所以不會任何爭拗。
梁頌恒代表:法院有權不依從人大釋法
代表梁頌恆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根據《立法會條例》梁頌恆在立法會新界東選區取得38萬票,並於2016年10月1日獲政府刊憲為立法會議員,除了列明喪失資格的條件外,議員的任期應至立法會會期完結時離任;潘熙重申,立法會議員宣誓是「內部事務」,只有立法會主席和秘書長,為立法會議員作監誓人。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作出裁決,但在本案中,立法會主席根本沒有就兩人宣誓內容作出裁決。
另外潘熙指,根據《基本法》第104條列明,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依法宣誓時」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針對是「就職時宣誓」。但《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只是針對 「拒絕或忽略」宣誓作出的後果,認為原審法官錯誤詮譯兩條法例可作互相應用及補充,根本兩者所指情況完全一致。
法官:香港法院有沒有司法權限,可不依從人大釋法?
潘熙又認為,人大釋法不能應用本案,並指今次人大釋法只是《基本法》104條的附件,根據吳嘉玲一案,香港法院可以有權不依從人大的釋法。
不過,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要求潘熙下午澄請三點:
1 有何證據指今次釋法實際上是修法,有沒有重要依據及專家意見,奉行一國兩制的香港可以指內地大陸法(CIVILLAW) 是否適用於香港?
2 根據《基本法》158條,法院何以有司法管轄權裁定釋法是否釋法?
3 釋法是否有追溯權?
下午續審 上訴方:本地有司法管轄權涵蓋本案爭議範圍
就首席法官張舉能就釋法的提問,潘熙重申,人大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完全不適用本案爭論,若要爭議,潘熙認為人大就釋法第二段第二點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等;和第二段第三點指「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是修改法例,不具追遡力,而且本地已有司法管轄權涵蓋本案的爭議範圍。
針對釋法第二段第四點中「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等,潘熙強調釋法中的監誓人應用本案,便是「立法會主席」,但他不會特別針對此點作出爭議。若要爭拗,他會針對釋法第二點全四段的內容。
潘熙下午繼續陳詞,再引述梁國雄案例,法庭不應介入立法會內部事務,除非涉及違憲問題,而《基本法》列明立法會的職權為立法。但立法具體程序,如宣誓的形式、次數、場合等只屬立法會內部事務,沒有違反《基本法》第104條的事項。
應由立法會主席宣布取消議員資格
至於原審判詞指,若議員宣誓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21條,即須依法被取消資格。不過潘熙比較《立法會條例》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的字眼,指「必須離任」中的「必須」,意味議員需自行辭職或由立法會主席根據《基本法》第79條或《立法會條例》第15條宣佈取消其資格。
潘熙總結,相較政府建議方法,上訴一方只提供的機制較可行、公平、符合普通法原則和三權分立原則,機制是先由議員宣誓,再由立法會主席裁定是否有效。若有問題要求議員再宣誓,之後議員拒絕和忽略宣誓,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21條,主席可按《基本法》第79條宣布其議員資格喪失。
案件周五續審
梁游二人散庭時,被問及被立法會追薪及籌集訟費及寫信予蔡英文等事時。兩人均表示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並會在明天一併回應。
立法會不派代表出庭
另外,立法會主席早前表明不會上訴,所以今日只派出立法會法律顧問到庭了解上訴進度,而沒有派出大律師代表出庭,並在今次上訴保持中立態度。
游蕙禎與梁頌恆上月12日立法會宣誓就職時,公然宣揚「港獨」及發表「支那」辱華言論,遭原訟庭裁定他們違反《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宣告兩人自宣誓當日起已喪失議員資格,兩人原有議席經已出缺。
案件編號:CACV 224-22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