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富道一業主無遵從強制驗窗通知 遭罰款約5,000元

撰文:李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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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今日(10日)表示,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強制驗窗法定通知,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該處所的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上月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4,920元。

涉事業主上月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4,920元。(資料圖片)

屋宇署稱,有關處所位於置富道一幢28層高及樓齡42年的住宅大廈。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該處所的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他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該處所的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由於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通知,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11月26日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稱,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D)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25,000元)及監禁3個月,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