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食環署上周末巡餐飲業處所3066次 檢控9名違規負責人
撰文:勞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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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爆發第四波疫情,食環署與警方昨晚(21日)再次展開聯合行動,巡查中環蘇豪區48間餐飲處所(包括酒吧),並向一名涉嫌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中有關桌子之間距離規定的餐飲業務負責人展開檢控程序。
自上周五及六(20及21日)食環署共巡查全港餐飲業務處所3,066次,並向9名涉嫌違反《規例》的負責人展開檢控程序, 主要涉及處所內每枱人數超出規定,餐桌之間距離未符合規定,以及在處所內未有除於餐桌飲食外一直佩戴口罩。
食環署強調,在未來一個星期會繼續積極嚴厲執法行動,在全港各區餐飲處所加強巡查並按需要與警方採取聯合行動,確保餐飲業務負責人及市民嚴格遵從相關規例,亦會對違例者採取執法行動,以減低新冠病毒在食物業處所傳播的風險。
若餐飲業務負責人違反《規例》,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有關人羣聚集規定的人士,則可被定額罰款2,000元。
根據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按《規例》就餐飲業務發出的現行指示,餐飲業務負責人必須嚴格遵從並符合一系列規定及限制,包括餐飲處所(包括酒吧/酒館)及夜店/夜總會內不得進行現場表演/跳舞活動;每天0時0分起至早上4時59分不可有堂食;酒吧或酒館及夜店或夜總會內不得有多於二人同坐一桌,其他餐飲處所內不得有多於四人同坐一桌;處所內的顧客數目不得超過該處所通常座位數目的50%;在餐飲業務處所內除於餐桌飲食外須一直佩戴口罩;桌子之間至少有1.5米距離或設有某種形式的隔板作出有效分隔;處所須為進入處所的人士量度體溫及提供消毒潔手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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