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怡半島業主無遵從強制驗窗 被判罰款逾一萬元 月內第二宗
撰文:張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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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今日(22日)表示,一名擁有海怡路一幢商住樓宇單位業主,未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強制驗窗法定通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逾一萬元,為今個月內第二宗被判罰款的個案。
屋宇署指,有關處所於海怡路一幢41層高及樓齡26年的商住樓宇,即為鴨脷洲海怡半島。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該處所的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他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該處所的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由於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通知,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11月12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屋宇署指,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D)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2.5萬元,及監禁三個月,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元。
於今個月初,屋宇署指有一名擁有大埔仁興街綜合用途建築物單位的業主,因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強制驗窗法定通知,於10月27日被法庭定罪及被判處罰款逾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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