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男認有份破壞美心旗下食肆 官稱需考慮阻嚇因素 判更生中心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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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心集團在去年反修例運動期間一度成針對目標,集團下各區多間食肆遭人「裝修」,一名16歲男生早前承認有份破壞沙田新城市廣場內一間美心旗下的酒樓,今(23日)在沙田法院判刑,裁判官稱理解被告的政見及對時事的看法,但其行為不但令其主張難以實現,更會適得其反,鑑於案情嚴重並須考慮阻嚇因素,判被告入更生中心及罰款2千元。

破壞1椅8桌3盞燈

被告姓謝,16歲,早前承認三項罪名,包括刑事毀壞、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及無牌有無線對講機,指他於去年12 月15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潮庭店內,損壞店內的一張椅、8張桌及3盞吊燈,並藏有兩罐液態石油氣,一把火槍,及管有無線電對講機。

去年反修例運動期間美心旗下食肆多次受到滋擾。(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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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衣人群以硬物及鎚毀店內設施

案情指,案發當日大批示威者聚集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被告與一群黑衣人進入潮庭後,用硬物及鎚破壞店內設施,警方接報到場,發現酒家內擠滿食客及記者。警員後來在沙田港鐵站外截查被告,並在其袋內搜出液態石油氣及對講機等物品。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事後已作深切反省,明白不應以激進手法表達對社會的不滿,又指被告腦內有水泡,會隨時失去知覺,認為不適合判勞教中心。

官指其行為或令主張難以實現

裁判官判刑時指,本案案情嚴重,若被告是成年人,必定判處監禁。他也明白香港處於困難時期,被告受社會運動影響,因衝動而作出超越法律界線的行為,法庭明白被告對政見及時事有看法,但其行為不僅令其主張難以實現,更可能適得其反,法庭要平衡各方原則。

他續指案中涉及的破壞規模大,被告攜有具危險性器具,判刑要考慮阻嚇元素,認為需判拘禁式刑罰,故判他入更生中心,及罰款2千元。

案件編號:STCC1603/2020

修例案件中曾作刑期覆核的案件。(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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