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涉扶手電梯塗鴉 官指損毀程度較低 判少女感化1年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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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2日為反修例衝突一周年,當日兩名中五女生涉塗鴉沙田新城市廣場扶手電梯,各被控刑事損壞罪。其中一名16歲被告早前承認兩項刑事損壞罪,今(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聽取判刑。辯方求情指她有意下年往外地升學,盼以守行為方式了事。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則指「明年嘅事明年先再策劃」,他考慮到損毀程度較低、被告無使用暴力等,最終採納報告建議,判處感化令一年。

被告黃姓女學生(16歲)及谷姓女學生(17歲)同被控於6月12日,損壞沙田新城市廣場L3至L2的扶手電梯,其中黃另被控同日同地損壞L2至L1的扶手電梯。黃早前承認兩項刑事損壞罪,指她寫上「7.21」、「8.31」以及「10.1」的字句,谷則押後至本月19日再訊。

辯方指被告打算到台灣升學  望以守行為方式處理

辦方求情稱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報告指被告去年5月開始關注社會,參與不少合法示威活動,希望擁護公義自由,但一時衝動愚蠢犯案,而辯方則形容她用了不當方式履行公民責任。
辯方又強調塗鴉已清理,被告未有造成永久損毀,早前已作賠償,案情相對輕微。他透露被告打算下年往台灣升學,如法庭採納報告建議判處感化令一年,會耽誤其學業,望法庭准許以守行為方式了事。

裁判官表示刑事損壞也屬嚴重罪行,會視乎案情量刑,監禁是其一選項。他考慮到被告所為不涉及暴力、損毀程度較低、認罪反省等,平衡阻嚇性及更生後,判處感化令一年。就外地升學的計劃,法庭著被告可與感化官商量,稱「總有方法處理到」。

案件編號:STCC168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