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污港鐵售票機兼管有彈弓  青年被囚一年 需向港鐵賠1.5萬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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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3日有示威者在太子站一帶聚集,一名副學士畢業生涉在站內用噴漆塗污港鐵設施,其身上被搜出彈弓、金屬珠等。他早前承認刑事損壞、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3罪,今(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聽取判刑。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指該段日子時常發生暴力事件,被告有計劃犯案,武器可造成很大的殺傷力,判處被告入獄一年,並向港鐵賠償逾1.5萬。

被告冼名才(22歲)承認刑事損壞、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共3罪。控罪指,他於去年9月3日在太子站損壞港鐵的一部八達通查閱機、兩部八達通增值機及三部八達通售票機;保管一罐噴漆和一支金屬棍;以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彈弓及50粒金屬顆粒。

辯方指被告為自己衝動犯案感到後悔

辯方求情指勞教中心報告顯示被告的體能不宜入勞教中心,背景報告則指被告知錯、為自己衝動犯案感到後悔,及願意賠償,並且希望服刑後繼續讀書。

裁判官判刑時指案情嚴重,被告帶備的物品反映他有預謀犯案。此外,去年該段日子幾乎每天都發生暴力事件,可謂「此起彼落」。不少響應號召的參與者均情緒激動,被告攜帶該些物品,一旦出現差池,後果將不堪設想;他身為成年人,必然知道潛在的危險及後果。裁判官續道,彈弓及50粒彈珠可造成很大殺傷力,如被告當時手持該些武器,會判處更嚴厲的刑罰。

裁判官指以非法行動回應社會不公義 非減刑理由

他形容案中有多人參與、有計劃地破壞市民日常使用的公眾設施,又明言即使被告認為社會出現不公義的情況,但以非法行動回應,並不會構成減刑理由。

法庭就首兩項控罪均以一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減3分1刑期。由於被告願意賠償,法庭就刑事損壞罪再減刑1個月。至於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以一年半監禁作起點,被告認罪獲減3分1刑期。三項刑罰同期執行,被告須入獄一年。

案件編號:WKCC215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