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專上院校新聞系及學院聯署 批警改傳媒定義損新聞自由促撤修訂
撰文:孔繁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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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僅承認於「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已登記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機構,不再承認由記協或攝記協發出的記者證。
新安排引起強烈爭議,本港7所大專院校的新聞系和學院發表聯署聲明,認為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會令前線警員驅散正進行採訪,而沒有犯錯的非主流傳媒,剝奪採訪權利。聲明又直指,警方做法不明智,損害香港新聞自由,促煞停新措施。
香港大學、中文大學、浸會大學、城市大學、樹仁大學、恒生大學及珠海學院的新聞系和學院發表聯署聲明,指出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章及《基本法》第27條,均訂明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等自由和權利。
聲明指出,理解警方執法時對辨識記者有難度,警方有權採取執法行動,但修訂「傳媒代表」定義,等同向前線警員發出明確指示,可驅散沒有做錯事的非主流媒體記者,對新聞自由及公民採訪權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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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續指,大學新聞課程一直是香港大多數專業記者搖籃,新聞系學生一直報道有價值的新聞,秉持與專業人士相同的道德守則,若只因他們並非GNMIS登記媒體就被禁止報道,情況不能接受。
聲明又指,香港作為自由社會的國際形象,近年受到注視,認為警隊有關修訂不明智,強烈要求撤銷,呼籲港府考慮到警隊這單方面決定,對香港新聞自由的損害,煞停相關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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