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改傳媒定義 6大學新聞傳播學系發聲促撤回:損港新聞自由
警方昨日(22日)去信四個傳媒協會,表明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並由今日(23日)起生效。獲認可傳媒分為兩類︰「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及「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
本港6間大學的新聞與傳播學系,包括浸會大學、中文大學、城市大學、恒生大學、樹仁大學及香港大學今日凌晨發表聯合聲明,批評警方做法剝奪香港市民的基本權利,強烈敦促警方撤銷有關安排,以免損害香港的新聞自由。
聲明指修訂會限制報道自由
聲明表示,6間大學相關學系作為新聞教育工作者,高度關注有關安排實際上是剝奪香港市民基本權利,包括言論自由、新聞和出版自由、以及結社、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批評新政策會令為非主流媒體工作的記者、自由身記者以及普通公民無法進行採訪。
聲明指,明白前線警員在示威現場區分記者與其他人有一定困難,亦認為警方有權對任何從事非法活動的人士採取行動,然而有關安排實際上限制了報道自由,且擔心新政策等於指示前線警員,可以驅散沒有犯錯的非主流記者。
聲明最後強調,有關安排會導致香港作為一個自由社會的國際形象受損,形容是不明智,強烈敦促警方撤銷有關安排,以免損害香港的新聞自由。
警方消息表示,修訂後不影響傳媒在公眾地方採訪活動,主要是涉及封鎖線安排,未來會讓名單內的傳媒,可進入封鎖區內採訪;修訂也與限聚令無直接關連,目前需屬受僱在場工作,才符合限聚令下「在工作地點為工作而進行的羣組聚集」豁免條款,無受薪義務採訪工作則不符法例要求。
↓↓已向政府新聞處登記的205間媒體名單↓↓
浸大《新報人》:修訂會增加學生記者被捕風險
浸會大學的新聞系學生實習報刊《新報人》發聲明,該報屬政府法定註冊報刊架構內登記註冊的媒體,與香港其它法定註冊的媒體地位相同;惟警方修改例後,變相否定了本地註冊傳媒、校媒及公民記者,限制該報記者在新聞現場進行採訪報道的合法地位,亦令學生記者在公眾地方採訪時觸犯法律,增加被捕風險,人身安全不再受到應有的保障。
該報續指,新聞發布系統一向只為方便政府向媒體機構發放政府資訊之用,但從未用作判定媒體資格的衡量標準,強調學生記者同為媒體記者,而且有合法證件、衣飾及工作證明識別,因此警方所指「是次修訂是為了讓前線警員日後更快捷地辨認媒體」的理由並不成立,認為警方排斥校媒的做法剝削了大眾全面獲得真相的法律權利,敦促警方尊重包括學生媒體在內的所有媒體的新聞採訪報道權。
《新報人》與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學生實習報刊《大學線》,均無在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名單上;至於屬樹仁大學新傳系合作夥伴、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新傳網》表示,會密切留意事態發展,編採部會繼續在安全可行的情況下,安排記者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