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打女友13歲兒子下體至瘀及逼男童飲尿 被裁定虐兒罪成
商人被指不滿女友13歲兒子向母親投訴遭他打,他待女友不在家時,要男童脫光衣服,用「不求人」打男童下體至瘀,又要男童在馬桶內盛出他如廁完的尿水飲用,他否認其事,更指因男童母不滿他無法滿足其金錢要求而與兒子合謀誣告他。案件今午在粉嶺法院裁決,裁判官認為無證據顯示男童母子有誣告之嫌,更認為二人對被告一直忍氣吞聲,故裁定商人虐兒等4罪名成立,並指被告行為令人嘔心,把案押後至11月14日判刑,被告須還柙。
41歲男被告,否認故意襲擊、虐待及忽略兒童等4項罪名。
現年13歲的受害男童,早前在庭上供稱,他去年3月隨母親來港定居,被告是男童母的男朋友。他稱前年夏天跟被告到屯門大興運動場跑步,被告指他跑得慢,用手拍打他後腦,他事後向母親設訴遭被告打,母親只說:「都無辦法。」
他指被告不只曾用手拍打他後腦,又曾在家中「好似踢波咁」踢男童腹背,又用手捏男童頸,令他難以呼吸,被告知男童曾向母親投訴後亦有再襲擊他。
男童檢傷時陰莖有瘀傷
去年4月12日,被告到訪,男童母不在家,男童不想開門,惟母親致電他稱被告不會打他,男童才讓被告進入,惟被告知男童又向母親投訴,被告用「不求人」打男童後腦5至10下,又要男童脫光服並打他下體。被告更在如廁後,要男童用漱口杯在馬桶盛出桶內的水來喝,又向男童的臉上吐口水,更用粗口罵男童及拍照。之後帶男童到籃球場做運動,被告便留下男童然後自行離開。
男後來向社工提及事件而揭發,檢傷後發他後腦枕骨受傷,陰莖亦有瘀傷。
被告自辯稱若男體下體被打應該已「斷咗啦」
被告自辯時稱,因男童母不斷向他要生活費,又要他送她iPhone,及要求到港島食自助餐,又要他給100萬元幫她贖回深圳的物業,被告稱因無法滿足男童母的要求,男童母對他態度轉差。有次男童母親用碗掟傷男童,她為怕被揭發虐兒,因而嫁禍於被告,更稱若真的有用不求人拍打男童下體,指男童該部位應該「斷咗啦」。
他雖承認曾單獨留下男童在籃球場,但他稱只是離開20分鐘回家換衫,並稱認為球場不會有危險。
惟裁判官認為男童及其母口供可信,認為男童因為害怕被告,所以一直不敢反抗,亦不認為有證據顯示二人誣告被告,因而裁定被告全部罪成。
案件編號:FLCC3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