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長偷拍「警嫂」罪成 指手令語無倫次欲翻案敗訴 即囚2月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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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男警長在油塘商場「大本型」的扶手電梯上,以手機偷拍一名「警嫂」的裙底春光。他被裁定一項有違公德罪成,遭判監兩個月。警長卻指警方用以搜查的手令語無倫次,認為應裁定無效,並以此提出上訴,並想憑此翻案。高等法院法官今(21日)頒下判辭,指手令字眼或有改善空間,但搜查範圍卻十分清析,駁回其上訴,又指他身為警員,知法犯法,咎由自取。原獲保釋的休班警長須即時服刑。
上訴人莊志強,47歲。他早前被裁定,於2017年11月27日於油塘大本型商場的扶手電梯上,偷拍一名女子的裙底。
指手令語無倫次應裁無效
上訴人早前陳辭指,申請搜查上訴人記憶卡的手令,語無論次,不合乎常理,應被裁定為無效。上訴人指,手令的前言指所涉的是警察總部警政大樓22樓,但手令的授權部份則指記憶咭。上訴人認為,前言部份應是記憶卡或手機中的數碼內容,而非警務大樓。
官指搜查範圍清晰明確
惟法官指,手令內容的表述或許有改善空間,但手令所述批准搜查的範圍,是清晰明確。法官認為,情況不致令手令無效或失效。
此外,上訴人質疑,原審裁判官裁定他故意以手機拍攝,缺乏證據基礎。法官則認為,原審裁官的裁決是穩妥,有充份證據支持。
判監難稱有誤
判刑方面,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判斷即時監禁,難稱有誤。上訴人是一名警員,是一個知法犯法的情況。上訴人犯案非一時衝動或瞬間判斷失誤,面對懲罰,是咎由自取。法官認為,判刑不是明顯過重。
案件編號:HCMA61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