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騙學警班24萬|警長涉收班費送禮等歛財 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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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長在警校任教時,涉嫌巧立名目向一班學警收取多筆費用,包括收取大筆班費、要學警支付師兄的文具設施的「頂手費」、夾錢買禮物,更聲稱為他們代購藥物而收取費用等,疑在半年內騙取該班30名學警24萬元,有學警供稱因怕未能畢業或要吃苦而啞忍,最終有學員匿名向班主任投訴。警長卻否認指控,案件早前在區域法院審訊,暫委法官鄭紀航今(15日)裁定被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及公職人員失當共4項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指被告大話連篇 卻難依賴學警口供

被告歐智威(49歲)被控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1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法官今裁定被告4項罪名全部不成立。

法官直言認為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的說法謊話連篇,亦與辯方審訊時指出的案情不符,然而他雖不接納辯方在審訊時的說法,但也難以依賴學警的證供,所以裁定被告所有控罪不成立。

控罪指被告於2012年12月17日至2013年6月22日,虛假地向第2170期警員訓練課程的30名受訓警員,表示各人須購買上一受訓警員留下的多種不同文具、設備、租用專業設備,以製作紀念相冊,不誠實地向該等警員取得24萬元;另外,被告又被指接受1萬元饋贈,以及利用他與受訓警員的專業關係,購買多部手提電腦、數碼相機、腳架、替換的電腦、藥物、以及受訓警員的紀念品等。

被告歐智威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他離庭時未發一言,對記者提問一概搖頭。(李慧娜攝)

學員需付6千元承接費

控方案情指,被告在控罪期間,是警員訓練課程SS班的副班主任,該班共有30名受訓警員。受訓警員一般每月要支付約2500元「班費」,被告卻要眾人交4000元班費,又要各人另交6000元,作為接收上一班受訓警員留下的文具及器材的「承接費」。

收費製作紀念冊

被告在擔任副班主任期間,多次巧立名目歛財,包括聲稱為班員製作紀念冊,要求學警送他Photoshop電腦軟件,又稱要購買相機和腳架,以拍攝學警的步操過程,以糾正各人的姿勢;此外,他又曾稱要為學警代購止痾、止肚痛等藥物及手提電腦等;被告又曾稱要購買買禮物送給對班上有貢獻的班員等而收取費用。惟班員從沒收過有關紀念冊,購買的腳架又離奇失竊,學警要再掏腰包付錢賠償。

整理財政報告即拿出手寫單

當時為班上財政長的學警馬寶權獲豁免起訴書下作供,他稱有次全班被罰抄,班長私下向班主任求情,希望能減少罰抄數量,被告得知後當眾責罵班長,又威嚇會將他「革走」。馬指被告多次以不同原因從班費中取款,終有班員匿名向班主任投訴,被告遂要求班員稱,收費是用作支付班員因留堂所花的膳食費。當班主任要求財政長重新整理財政紀錄時,被告更拿出多張手寫單據,要求馬與另一財政長「揼返個報告出嚟」。

抽獎得手機卻為二手貨

至訓練課程近尾聲時,馬稱被告曾要班員每人付1000元作買禮物之用,被告並代購手提電話、太陽眼鏡及抱枕等,送給最有貢獻的班員,而每位班員亦各得一枝電筒作禮物。

馬又稱他雖然在被告安排的抽獎活動中抽中手機,但電話卻為「二手貨」,手機內不但已有照片,保護貼亦被撕開,馬又稱曾見被告用過同款電話。他直言因怕影響工作、遭與被告相熟的高層為難,所以從未作出投訴,而他因私人理由,現已離開警隊。

辦班上選舉選出誰最不合當警員

當時班上的另一名財政長翁子材,亦是在獲得豁免起訴書下作供,他供稱,被告曾在班內舉辦投票,選出最受觀迎,及最不適合做警察的班員,翁與班長及另一班員被選為最不適合做警察的三甲。當時被告把他們叫出去,並稱要「革走」他們,又問班員要否給機會他們。因班員稱要給他們機會,被告則稱要再辦選舉,若3人再被選中,便要被革走他們,但最終沒再辦選舉。

錄影會面對辯方案情有出入

法官分析被告在錄影會面時有多項說法與辯方在審訊時的案情有別,例如被告在錄影會面指當時沒有物資可讓班員接收;但辯方審訊時卻指開學時有座枱電腦、影印機等物品留下。

被告稱與班主任交惡

法官續指,被告在錄影會面稱,他與班主任交惡原因,是因為班主任批評他沒盡力「攪好SS班的紀律」;但審訊時辯方卻提出是因為班主任將歷屆試題交予班員,要班員背標準答案,二人才交惡,二者有出入,而且被告與班主任任教不同科目。法官認為。從班長向班主任求情欲減少罰抄而遭被告責罵一事可見,被告是克守職級高低尊卑的警員,不相信被告會與比他高級的班主任交惡。

聲稱無理過數簿卻在狀況表簽署

再者,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示,班中「數簿」並非他負責,他「無理嘅」,但被告卻承認曾閱過學堂的常規命令(Standing Order)及知道自己的職務,而常規命令中提及副班主任有責任監督及指導數簿,每張財務狀況表均有被告簽署,故此法官認為被告在說謊。

暫委法官鄭紀航雖覺得被告歐智威大話連篇,惟兩名學警的供詞亦似未交待全部事實,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資料圖片)

財政紀錄未記下頂手費

不過,在班主任收匿名投訴而向班級查問班費一事上,法官指班主任與學警的版本有出入,班主任在查看額外支出紀錄時,沒有察覺不尋常開支,換言之即可能是學警故意在財政紀錄中,隱瞞「頂手費」及製作紀念冊的費用,或他們從沒支付兩筆款項,但無論是哪個原因,都顯示學警沒將事實全部告知法庭。

覺兩學警未告知全部真相

雖然財政長馬寶權已獲發免予起訴書,但他卻沒有告知法庭是否在紀錄中隱瞞支出,也沒解釋為何隱瞞,沒有坦白把真相告知法庭,法官認為學警在事件細節上各有版本,難以確信他們把事實真相全部告知法庭,最後亦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81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