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社工稱為救遭壓頸青年 踢警員至右眼角撕裂 判囚4月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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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9日反送中大遊行後,部分示威者凌晨留在立法會示威區與警方發生衝突。男社工稱為救走遭警員跪壓的年輕人,用腳踢警員的頸部及上身,致警員右眼角撕裂。他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罪,主任裁判官錢禮今(1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表示,案中的非法集結涉及暴力,與襲警罪同須判處阻嚇刑罰。她考慮到被告並非組織者及辯方的求情,判囚4個月。

被告丘子樂(33歲,社工)承認去年6月10日凌晨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外與他人參與非法集結,與他人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員A。因襲警而被判囚一年、現正保釋等候上訴的社工劉家棟今亦有到庭支持。

涉暴力非法集結應判阻嚇刑罰

裁判官引用案例,指法庭需維持公眾秩序,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應判阻嚇刑罰;而襲警罪雖無量刑指引,但刑罰也須具阻嚇效果。雖然感化官提議判被告社會服務令,惟裁判官認為此案不宜採納此建議。

她考慮到被告的角色、示威初期屬和平,就非法集結罪以9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減三分一刑期,再因初犯及辯方的求情減2個月,判刑4個月。至於襲警罪,法庭以4.5個月監禁作起點,念及被告認罪及求情的理由,最終判囚2.5個月。兩罪刑罰同期執行。

案件編號:ESCC2495/2019